新勞動法也就是現在的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時間、工資都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該是同工同酬,所以相同崗位的工資應該是一樣的,你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低于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的80%。還有一點最重要的是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