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叫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在性質上不是勞動報酬,因為他不是對勞動者付出的填補或回報,而是對勞動者經濟上的一種幫助。
支付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單向性,即由用人單位一方承擔,這個規定體現了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的本質屬性。經濟補償是法定的,一般無需雙方約定,但也有雙方約定的特殊情形,如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2008年勞動合同法生效以后,對經濟補償方面的規定有較大的改動,主要表現在支付條件、計算年限和支付標準等幾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