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勞動法中是沒有關于婚假的規定的,一般是在當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還有就是單位的規定。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1980年2月20日發布)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本人結婚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雙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對方所在地點結婚,企業還應該根據實際需要,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在職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應該照發工資。職工在路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
根據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任何企業的職工結婚,如果屬于晚婚的,可以享受獎勵婚假。《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為晚婚。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