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加班工資基數計算方法?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工資基數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2.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標準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議。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5.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6.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是法定的,有150%、200%、300%三檔,但計算基數各地有不同的規定。
二、新勞動法加班工資計算、新勞動法加班工資規定、新勞動合同法加班工資?
1.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4.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5.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6.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