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和國家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以下簡稱單位和職工),應按本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 單位和職工應依法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義務;失業人員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是承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失業保險工作。
第五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審計制度,每年至少應向社會公布一次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進行監督。
第六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
第七條 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按月申報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按月或按季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八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社會團體按照本單位專職人員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專職人員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國家機關按照本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