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本文為您提供最新的保監發〔2015〕77號印發《大病保險統計制度(試行)》全文。該《制度》分總說明、填報口徑2部分,附有保險公司大病保險統計簡表、大病保險業務利潤表、保監局大病保險開辦情況統計表、保險公司簡稱一覽表4種表。
《大病保險統計制度(試行)》的通知
保監發〔2015〕77號
各保險公司、各保監局:
為掌握保險公司大病保險業務開辦情況,科學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我會研究制定了《大病保險統計制度(試行)》,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各保監局、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大病保險統計報表填報工作,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指標、口徑及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確保大病保險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和完整。
首次報送3季度大病保險統計報表的時間可延遲至11月30日。各保監局、保險公司應同時向保監會報送大病保險統計聯系人信息,包括填表人、部門級負責人(保監局為處級)姓名、職務、聯系電話及手機號碼。今后,如相關聯系人變更,應及時向保監會報告。
保監會
10月11日
大病保險統計制度(試行)
一、總說明
(一)統計內容
大病保險統計包括3張報表(見附表)。其中,表1為保險公司大病保險統計簡表,包括項目數、期末有效承保人數、原保險保費收入、應收保費、賠付支出、賠付人次和賠付人數等統計指標。表2為大病保險業務利潤表,主要反映大病保險經營損益情況。表3為保監局大病保險開辦情況統計表,包括項目數、開辦地市數、開辦縣區數等指標。
(二)報送單位
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向我會統計信息部報送表1和表2,其中,表2同時報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兩級數據。各保監局報送表3。
(三)報送方式
本制度采用電子報表方式進行報送,電子報表使用我會下發的標準格式EXCEL報表。其中,保險公司報送的電子報表文件名稱為“×年×季度×××保險公司大病保險統計報表”,文件內各Sheet分別為保險公司大病保險統計簡表、大病保險業務利潤表(總公司及各省級分公司)。文件名中,保險公司名稱應使用統一簡稱,詳見附表4。文件名示例:3季度國壽股份大病保險統計報表。保監局報送的電子報表文件名稱為“×年×季度×××保監局大病保險開辦情況統計表”。各保監局、保險公司通過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其他文件上傳”功能報送大病保險統計報表。
(四)報送頻度
大病保險統計報表報送頻度為季報。各保監局、保險公司應于下一季度的前12日內報送報表,遇“十一”、春節長假可順延3日。
二、填報口徑
1.大病保險:指為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城鄉居民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本制度適用于保險公司依照《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5〕2605號)和《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5〕19號)開辦的大病保險業務。大病保險業務應具備以下特征:第一,保費來源于基本醫;;第二,由符合經營資質的商業保險公司以大病保險專屬產品承保(六部委文件出臺后,4月大病保險示范條款發布前簽訂的仍使用原團體醫療保險條款的大病保險業務也歸入大病保險統計);第三,本制度涉及的大病保險統計指標以簽署大病保險業務協議為準。
2.項目數:指保險公司開辦大病保險業務的項目數量,包括以縣(縣級市、地級市的市轄區以及直轄市的市轄區)、地級市(州、盟、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為統籌地區的項目數量。各地大病保險如實行統一招標、統一保費標準、統一與保險公司(可為一家或數家保險公司)簽署協議,則視為一個大病保險項目。如一個統籌地區由多家保險公司共同開辦大病保險業務,則保監局報送的本指標應做合并處理,避免重復統計。
3.開辦地市數:指保險公司開辦大病保險業務覆蓋的地級行政區劃數量,包括地級市(州、盟、地區)等。本指標應不大于轄區地級行政區劃數。如一個地級行政區由多家保險公司共同開辦大病保險業務,則保監局報送的本指標應做合并處理,避免重復統計。如地市層級未全面開辦大病保險業務,但其下轄的縣區先試點開辦,則該地市也要填報為開辦地市。
4.開辦縣區數:指保險公司開辦大病保險業務覆蓋的縣級行政區劃數量,包括縣、縣級市、地級市的市轄區以及直轄市的市轄區等。本指標應不大于轄區縣級行政區劃數。如一個縣級行政區由多家保險公司共同開辦大病保險業務,則保監局報送的本指標應做合并處理,避免重復統計。
5.賠付人次:指統計期內保險公司累計發生的大病保險已決賠付人次。
6.賠付人數:指統計期內保險公司累計發生的大病保險已決賠付人數。
7.共同開辦:指一個統籌區域內由多家保險公司開辦大病保險業務,各保險公司一般是按照行政區劃開辦大病保險業務。
8.共保: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使用同一保險合同,對同一保險標的共同承保,并共同簽發保單。對于共保業務,由主承保人報送表1及表2,保監局報送表3。
9.業務及管理費包括大病保險業務專屬費用和分攤的共同費用,在大病保險費用分攤實施細則出臺前,業務及管理費、分攤的投資收益兩個指標遵照《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保監發〔2006〕90號)執行。如大病保險資金未上劃總公司統一運用,則分攤的投資收益指標填報利息收入。
其他未做特別說明的統計指標填報口徑參照現行保險統計制度執行。
項目數、開辦地市數、開辦縣區數、期末有效承保人數、應收保費為報告期末時點數。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賠付人次、賠付人數和大病保險利潤表統計指標為時期數,填報年初至報告期累計數。
項目數、開辦地市數、開辦縣區數的統計單位為個,期末有效承保人數、賠付人次和賠付人數的統計單位為萬人,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應收保費和大病保險利潤表統計指標的統計單位為萬元,小數點后保留2位。
附表:
1.保險公司大病保險統計簡表
2.大病保險業務利潤表
3.保監局大病保險開辦情況統計表
4.保險公司簡稱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