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公司,中國對外貿易中心(集團),中國(福建)對外貿易中心集團,中國海南對外貿易中心,中國上海對外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現將勞動部、國家體改委印發的《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工資管理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實行股份制試點的企業將按部里統一部署執行。
附件:勞動部、國家體改委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工資管理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工資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1992年6月1日印發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貫徹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報送我們。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工資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工資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的勞動工資計劃實行指導性管理。在國家宏觀指導和調控下,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制訂用人和工資分配計劃,報勞動部門備案。
二、公司在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本公司經濟效益增長幅度和職工平均實際收入增長幅度低于本公司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前提下,可自主決定年度工資總額;國有企業改建或以國有企業為主新設立的公司,其初始工資水平,由公司報勞動部門核定。
三、公司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可以自主決定機構設置和招工的條件、方式、數量與時間。
四、公司招用職工,應當在平等自愿、協調一致的基礎上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公司與職工可以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五、公司的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公司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沒有建立工會的公司,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六、公司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七、公司可根據其經濟效益和經營特點,實行靈活多樣的內部分配形式,合理確定各類職工的工資收入。
八、國有股權持股單位派出在公司兼任職務的人員,其工資福利等待遇由持股單位負責支付,兼職人員從公司獲得的職務報酬一律上交派出單位。
九、公司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并由公司根據本公司的經濟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保險。
十、公司應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一、本規定原則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
十二、本規定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勞動部、國家體改委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聯合印發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勞政字〔1992〕9號)同時廢止。
十三、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