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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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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辦法

根據《江蘇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蘇勞社[2015] 6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促進就業扶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錫政辦發[2015]126號)和《無錫市就業和失業登記暫行辦法》(錫勞社就[2008]10號)有關規定,現制定無錫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辦法:

一、《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

《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實名登記,僅限本人使用,是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登記的載體,是記載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等情況,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的合法憑證。

《就業失業登記證》由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制作,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負責向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免費發放。

(一)發放對象:

1、符合失業登記規定的本市戶籍人員: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本市常住戶籍人員;

2、符合就業登記規定的勞動者:指被用人單位招用、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勞動者。

3、離崗退養、協保人員:指按市政府國企改革有關規定,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離崗退養人員、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人員。

4、其他人員:市政府及上級部門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編號規則

《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全省統一的編號制度。編號由兩個識別碼和個人身份證號碼組成。第一位識別碼為“B”(指無錫市),第二位識別碼為人員類別識別碼,用于區分勞動者來源,分別為: “C”(本地城鎮),“N”(本地農村),“W”(外地戶籍人員)。

(三)發放程序

1、初次失業登記人員應按規定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所或具備條件的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站進行失業登記。符合條件的,由登記的經辦機構及時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困難人員認定的按有關規定操作)。

2、用人單位招用初次就業登記人員,在按規定辦理就業登記(錄用登記備案)時,由登記經辦機構統一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屬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初次就業登記人員,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所或具備條件的社區(村)勞動保障工作站進行就業登記,符合條件的,由登記的經辦機構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

3、國企改革分流的退養、協保人員,由本人到戶籍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所登記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

4、持原《就業登記證》人員在失業登記時應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同時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持證人應將《再就業優惠證》交至勞動就業管理(服務)機構。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使用和管理

(一)《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使用

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人員,由本人申請,各市(縣)、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負責認定。凡經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各級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應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困難人員類別。

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后憑《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國家、省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就業扶持政策。享受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時,應當出具享受人本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提供就業服務或就業扶持政策的單位應在相應頁面詳盡記載并簽章。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管理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就業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勞動者在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以及失業期間,《就業失業登記證》由其本人保管;正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區級以上就業管理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管。

2、《就業失業登記證》基本信息頁、個人信息頁(就業困難人員紀錄除外)以及就業失業登記順序記載頁須打印機打印有效,條件成熟后可對所有頁面實行打印。

3、登記失業人員在省內發生戶籍遷移的,由本人到遷出地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后,到遷入地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重新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在市區內發生戶籍遷移的,原則上不重新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基本信息”頁信息需變更的除外)。

4、《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對不符合年度檢驗要求或不參加年度檢驗的,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注銷失業登記。

5、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妥善保管《就業失業登記證》,如發生毀損、遺失的,應由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向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書面報告并說明原因,憑登報聲明,按規定重新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6、有下列情況的,就業管理(服務)機構應注銷其《就業失業登記證》:(1)達到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3)入學、服兵役或移居境外;(4)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5)終止就業要求或拒絕公共就業服務;(6)其他符合注銷《就業失業登記證》條件的。

7、《就業失業登記證》有偽造、涂改、撕頁情況的,原證件自行失效。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通過偽造《就業失業登記證》騙取國家稅費或補貼資金等優惠扶持政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8、《就業失業登記證》嚴禁出借、出租、轉讓。失業人員出借、出租、轉讓《就業失業登記證》給他人使用享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的,注銷其失業登記,并收回《就業失業登記證》;用人單位違法使用、借用、租用、冒名使用《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的,取消用人單位享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的權利,違法所得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9、各級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勞動者就業和失業登記等相關信息錄入勞動就業信息管理系統,《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信息實行與計算機數據庫同步記載,動態管理。同時要建立《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臺帳,及時更新、動態維護,確保臺帳紀錄與勞動就業信息管理系統數據一致。

三、本辦法自1月1日起施行。江陰市、宜興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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