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我們認為,從理論上說,勞動關系的具體特征可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一、勞動是一種結合關系
因為從勞動關系的主體上說,當事人一方固定為勞動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稱為勞動者;另一方固定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和勞動力使用者,稱用人單位(或雇主)。勞動關系的本質是強調勞動者將其所有的勞動力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這種結合關系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觀察就是對勞動力的使用,將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作為一種生產要素納入其生產過程。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力始終作為一種生產要素而存在,而非產品。這是勞動關系區別于勞務關系的本質特征,后者勞動者所有的勞動力往往是作為一種勞務產品而輸出,體現的是一種買賣關系或者加工承攬關系等。
二、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系
勞動關系一旦形成,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用人單位的成員。所以,雖然雙方的勞動關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但勞動關系建立后,雙方在職責上則具有了從屬關系。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力使用者,要安排勞動者在組織內和生產資料結合;而勞動者則要通過運用自身的勞動能力,完成用人單位交給的各項生產任務,并遵守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這種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系具有很強的隸屬性質,即成為一種隸屬主體間的指揮和服從為特征的管理關系。而勞務關系的當事人雙方則是無組織從屬性。
三、勞動關系是人身關系
由于勞動力的存在和支出與勞動者人身不可須臾分離,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實際上就是勞動者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因而勞動關系就其本質意義上說是一種人身關系。但是,由于勞動者是以讓渡勞動力使用權來換取生活資料,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物質待遇。就此意義而言,勞動關系同時又是一種以勞動力交易為內容的財產關系。
(一)法律特征
《勞動法》中所規范的勞動關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法律特征:
1、勞動關系是在現實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與勞動者有著直接的聯系。
2、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提供生產資料的勞動者所在單位。
3、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另一方所在單位的成員,要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以及有關制度。
(二)勞動關系的相關內容
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事業單位等)在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其中: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平等自愿,協商一致。
無效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以及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屬無效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定義: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互相了解、選擇而約定得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勞動合同具備的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期限的分類: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合同的變更: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未變更部分繼續有效。
勞動合同的終止的定義:勞動合同期滿或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
勞動合同的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中斷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集體合同的定義:集體合同是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等問題,經協商談判訂立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的內容:1、勞動條件標準規范部分。2、過渡性規定。3、集體合同文本本身的規定。
集體合同生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勞動合同文本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生效。
集體合同爭議:因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書面提出協商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視情況進行協調處理。
勞動爭議的定義: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實行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范圍:1、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放聲的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之間、個體工商戶與幫工、學徒之間發生的爭議。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依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有: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勞動仲裁委員會3、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在本單位內部設立的機構,是專門處理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1、職工代表2、用人單位代表3、用人單位工會代表。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也擔負著處理勞動爭議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