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單位工作,它的關系涉及到勞動者、派出公司、服務單位三方。
對于事業單位來說用得比較多,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于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于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后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
所以,如果屬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辭退或者辭職現象,勞動者首先需要找勞務派遣機構聯系,并且看看合同中關于辭退或者辭職現象的處理,一般來說派遣合同里面都沒有規定,所以被用人單位辭退是得不到賠償的,自動辭職只要勞動者提前一個月跟勞務派遣機構說一聲,一般來說也不用賠償,但是合同另外有約定賠償金的除外。
附:勞務派遣合同的主體規定
勞務派遣合同的主體包括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其中,成立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滿足法定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根據這一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是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設立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屬于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設立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