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
勞動節和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端陽節、中秋節各1天。
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二、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三、病 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四、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
《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進一步明確,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院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五、事 假
《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1983]僑政會字第007號)規定:“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請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準”。 國有企業的歸僑、僑眷職工,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外籍華人眷屬職工以及國內其他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而出境),單位應該批準職工的事假。假期規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不超過半年,如因故確需續假,應在批準的假期內向所在單位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具體假期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準。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開始計算。職工因私事出境請事假,假期內的工資等,均按所在單位處理事假的規定辦理。假期內的旅費、境外的醫藥費,均由職工本人自理。
另外,國有企業職工出境探親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原單位,本人應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批準,職工在批準的事假假期內的工資等待遇,按國內職工事假的規定辦理。
除以上規定外,國家對于企業職工什么情況下可以請事假,以及請事假的工資待遇問題等沒有作出統一規定,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制定規章制度。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就具有約束力。
六、探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