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工請病假,必須持醫院開具的病假條。病假條上必須有醫院方蓋的印章。必須持有醫院的病歷,病歷上必須有主治大夫的簽名、病情的種類,治療的手段、所用藥品名稱及開病假條的確診事由、時間等。
2. 職工請病假,必須向所在部門主管請假,得到主管認可同意,再填寫一張公司內部請假條,主管簽字,方可有效。
3. 職工請病假,必須提前一天到主管部門說明,以利部門工作安排,如當天請病假,須出具急診說明,否則按曠工處理。
4. 班組長沒有批假權,部門主管只有1天的批假權,2天(包括2天)以上需由副總批準、總經理批準。
5. 職工按手續休病假,不按規定辦理手續或手續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曠工處理,
6. 部門主管不按規定同意職工休病假,或惡意串通、作弊,公司一經發現,嚴肅處理,罰部門主管每次500元,罰當事人每日200元。
7. 職工請病假,不得弄虛作假,小病大養、無病裝病,一經發現,堅決除名。
8. 職工休病假期間,住廠職工外出必須到公司人勞辦請假,說明外出事由、時間。不得在休病假期間違規、違法,不得做有損于公司聲譽的事情,不得在外私自接活接工程,一經公司發現堅決除名,違法亂章者,責任自負。
9. 職工因公負傷,按國家規定,協商解決。
10.職工違規造成自體傷害,原則上應自體承擔相關費用,及生產損失。
11.主管部門每月考勤連同職工病假條一同上報公司人勞辦,人勞辦按本規定結算上報公司財務部執行,公司內部假條由各主管部門保留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