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范圍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礦山井下作業;
2、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
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Ⅳ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4、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
5、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第四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食品冷凍庫內及冷水等低溫作業;
2、《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Ⅱ級(含Ⅱ級)以上的作業。
第五條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Ⅲ、Ⅳ級的作業。
第六條懷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已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
5、《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Ⅲ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6、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鉆、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7、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
8、《高處作業分級》標準所規定的高處作業。
第七條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第六條中第1、5項的作業;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第九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