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生育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
嬰兒滿一周歲后,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內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