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8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女職工,生育期間可享法定的產假及生育津貼;妻子生育時,丈夫有望享10天的護理假。《湖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月24日至4月5日在省政府法制網上征求意見。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
征求意見稿規定,我省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社會組織須按規定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5%~1%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費率由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職工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本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月、足額、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6個月的;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實施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包括: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津貼、護理假津貼及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費用。其中參保職工發生的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女職工晚育可休120天產假
征求意見稿規定,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女職工,在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假、休假期間,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其中,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根據《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婚婦女年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妊娠不滿12周流產的,享受30天休假及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引)產的,享受45天休假及生育津貼,妊娠滿28周以上引產的,享受90天休假及生育津貼。
女職工產、休假內遇法定節假日不再另算。
男職工有望享10天護理假
生育津貼以產、休假天數為基數,按日計算。支付標準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意見稿還提出,參保單位男職工,其配偶符合國家政策生育的,男職工所在單位按時足額連續繳費滿6個月,在配偶產假期間可享受10日的護理假和護理假津貼,護理假日津貼標準按其配偶生育的上一個月用人單位人均日繳費工資基數計發。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管理。參保女職工產前檢查和分娩應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因情況緊急實施搶救或者經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轉診轉院的,可以在其他醫療機構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