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于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于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于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婚姻關系的性質和特點,要求男女當事人必須達到適婚年齡,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具備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在處理婚事時做出判斷,才能在婚后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婚姻法確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了國家控制人口,城鄉群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R6C中國女性知識網-女性健康知識,分享女性美容,性愛,兩性知識,女性減肥知識,性知識,女性婦科知識
我國人口基數大,人口增長快。因此,婚姻法修訂過程中,有的同志主張將法定結婚年齡再提高,例如提高到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有的主張男女結婚年齡都提高到二十五周歲甚至二十八周歲。這種觀點難為更多的人接受。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無論在我國歷史上還是較世界各國,都已是最高的了。還有的部門提出,現實生活中,某些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執行婚姻法關于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不準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結婚,對此群眾意見很大。一些單位、組織和政府部門為了貫徹計劃生育國策,完成晚婚指標,除了宣傳、動員、說服群眾晚婚外,還強行阻止一部分未達到晚婚年齡,但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結婚,致使法定結婚年齡形同虛設,在群眾中造成政府有法不依的印象。
因此,他們建議此次修改婚姻法將法定結婚年齡與國家政策規定的晚婚年齡相一致,這樣既能體現依法行政,又便于操作和執行。這個意見也未被采納。國家的政策或某個行業、某個單位或組織的規定不得與國家法律的規定相違背,如果發生沖突、矛盾,應當以國家的法律規定為準。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男女雙方可以結婚的法定結婚年齡,有關部門的晚婚年齡不能代替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有關單位、組織等不開具當事人可以結婚的證明信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應當予以支持。在婚姻法修改中,有的部門和有的同志提出,男女雙方當事人是否結婚,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己的事情,當事人結婚登記,為什么還要所在單位出具證明信,表明是否同意結婚,這種做法是否妥當,是否必要,是否違背了男女雙方當事人結婚,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干涉的規定?這個提法是有道理的,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修改有關結婚登記方面的規定。
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關于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太高了,屬世界之最,不利于人口素質的提高,不符合優生優育的要求。我國歷史上關于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大抵是男十六歲、女十四歲左右。例如,唐開元令規定,男十五,女十三,聽婚嫁。宋嘉定令規定,男十六,女十四為嫁娶之期。明洪武元年令和清通典均規定,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外國的法定婚齡也不高,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男不滿十八歲,女不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法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五歲,不得結婚。還有的人主張將男子的結婚年齡降低二歲,使男女的結婚年齡都為二十周歲,或將女子的結婚年齡提高二歲,以示男女平等。
國外也有這樣規定的,如瑞士民法典第九十六條規定,男滿十八周歲,女滿十八周歲,始得結婚。婚姻法關于男女結婚年齡差的規定,導致在實際生活中,人們找結婚的伴侶總是習慣于男的比女的大,甚至已經成為一種約定俗成,其后果是造成同年齡段的男女比例失調。過去規定男女法定結婚年齡有個年齡差,主要考慮的是,女子比男子成熟早。依照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青年男女都已發育成熟,不存在先成熟后成熟的問題。從目前實際情況看,不需要有這個年齡差的規定。立法機構對上述兩種婚姻法關于法定結婚年齡的規定,意見未予采納。
因為,是經過反復論證和研究后確定的,既考慮了計劃生育國策,防止人口過快增長的因素,又考慮了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等實際狀況,不僅有充分的科學根據,而且能被廣大群眾所接受,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切實可行的。婚姻法規定男子的法定結婚年齡比女子的法定結婚年齡大二歲,并不是說要結婚的男女的歲數差必須是差二歲。男女之間差多少歲是當事人自己選擇結婚對象的結果。這一規定也不是說要求結婚的男子的歲數必須比女子的歲數大。實踐中女子的歲數也可以比男子的歲數大。婚姻法規定的基本意思是,男子的結婚年齡必須在二十二周歲以上,女子的結婚年齡必須在二十周歲以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一條件的基礎上,男子可以比女子大,女子也可以比男子大,一方比另一方大多少歲由當事人自己選擇確定。
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有的同志還提出,目前老夫少妻或老妻少夫的現象嚴重,要求規定結婚的男女之間歲數不要相差太大,如有的歲數相差可以做父女或母子,甚至可以做爺孫等,有傷風化,這些人結婚的目的很少以愛情為基礎,多是為追求金錢等物質利益,這種現象如果不及時制止,不利于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個意見沒有被采納,主要的考慮是,結婚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一種民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私事,當事人選擇與誰結婚,什么時間結婚,采取什么方式結婚,結婚的目的等,純粹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情,國家不能過多地干涉、限制,只要結婚的男女的結婚行為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他人利益即可。否則,不利于社會的安定、祥和,不利于經濟的建設和國家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