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防臺應急預案下載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發生在本市的臺風、暴雨、高潮、洪水、災害性海浪和風暴潮災害以及損害防汛設施等突發事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提高上海防汛防臺和整體抗風險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災害損失,保障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和城市安全運行。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以及《上海市防汛條例》、《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規劃》、《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市的臺風、暴雨、高潮、洪水、災害性海浪和風暴潮災害,以及損害防汛設施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統籌兼顧,局部服從全局;以人為本,搶險救災先人后物;以防為主,防救結合;科學決策,快速反應,果斷處置;團結協作,協同應對。
2 城市概況
2.1 自然地理
上海東瀕東海,西臨江蘇、浙江兩省,北依長江口,南傍杭州灣,是長江三角洲沖積平原的一部分,境內除西南部有少數丘陵山脈外,全為坦蕩低平的平原,地勢總體呈現由東向西低微傾斜。全市陸域總面積6340.5平方公里,占全國陸域總面積的0.06%,南北長約120公里,東西寬約100公里。全市平均海拔為4米左右。大金山為上海境內最高點,海思而學度103.4米。市區地面高程多在3.0米至4.0米,中心區的黃浦、靜安等地和長興、橫沙兩島的不少地段處在3.0米以下,雨后易造成內澇。
上海現有16個區、1個縣,108個鎮、2個鄉、99個街道辦事處,3742個居民委員會和1702個村民委員會。截至2012年底,全市常住人口達到2380萬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超過3700人。
上海境內地勢低平,河流密布,河網密度每平方公里有4至5公里,河湖面積642.7平方公里,占全市陸域面積的10.1%。黃浦江為貫穿上海全境的主干河流,河長113公里,平均河寬360米,是太湖流域最大的排水河道,其支流蘇州河在上海境內段長54公里,河寬45米。本市湖泊主要集中在與蘇、浙交界的西部洼地,最大湖泊為淀山湖,面積為62平方公里。
上海處在太平洋季風區,雨量豐沛,年平均降雨量1259.4毫米(徐家匯站測報),汛期降雨量占全年的54%以上;每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是上海的梅雨期,常年平均降雨量243毫米,一旦降雨集中,容易發生內澇;每年影響上海的熱帶氣旋平均有2個,多發生在7、8、9三個月;受熱島效應等因素影響,汛期上海常會出現突發性強對流天氣而引發暴雨災害。
長江口屬中等強度的潮汐河口,為非正規半日淺海潮型。為便于汛期掌握潮位變化情況及其對防汛防臺的影響,在黃浦江上下游各設一個潮位代表站:一是黃浦公園潮位站,平均潮差1.83米,最大潮差達3.55米,實測最高潮位達5.72米;二是米市渡潮位站,平均潮差0.99米,最大達1.90米,實測最高潮位達4.38米。
為減輕黃浦江潮災危害,經市政府批準, 現黃浦江沿線警戒水位定為:吳淞站4.80米,黃浦公園站4.55米,米市渡站3.50米。
2.2 社會經濟
上海是我國最大的經濟中心城市之一。2012年,全市實現生產總值20101.33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比上年增長7.5%。
2012年地方財政收入3743.71億元,比上年增長9.2%。全年完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254.38億元,比上年增長3.7%。
上海沿江沿海地區大工業密集,國內許多知名的大企業和工業區都坐落于此,如寶山鋼鐵(集團)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化學工業區、臨港新城、江南造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石洞口電廠、外高橋電廠及浦東國際機場等,對防汛防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3 洪澇風險分析
2.3.1 洪澇災害特征
上海地處環太平洋沿岸的主要自然災害帶, 又是中緯度和海陸相過渡帶, 每年自然災害很多,尤其是洪澇災害最為突出,對社會經濟影響也最大。據史料考證,從明朝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至1949年的580年間,上海地區有記載的重大洪、澇災害達91次。
由于受海陸效應、熱島效應的交替作用,加上地面沉降、海平面上升, 上海地區災害頻次、強度呈增大趨勢,尤其是局部性災害比以前增多。
一是臺風的多發性。自1997年11號臺風嚴重影響上海后,除1998年14個臺風基本沒有影響上海外,1999年17個臺風中,有2個影響上海;2000年23個臺風中,有5個影響上海;2001年26個臺風中,有2個影響上海;2002年25個臺風中,有2個影響上海;2003年21個臺風中,有1個影響上海;2004年30個臺風中,有2個影響上海;2005年23個臺風中,有2個嚴重影響上海;2006年24個臺風中,有2個影響上海;2007年25個臺風中,有2個嚴重影響上海;2008年22個臺風中,有4個臺風影響上海;2009年22個臺風中,有1個臺風影響上海;2010年14個臺風中,有5個臺風影響上海;2011年21個臺風中,有2個臺風影響上海;2012年25個臺風中,有5個臺風影響上海。
二是潮位的趨高性。黃浦江蘇州河口的最高潮位,20世紀50、60年代是4.5米,到70、80年代上升到5米,90年代后升到5.5米至5.7米,最高達5.72米,潮位呈抬高趨勢。自20世紀50年代至90年代,5米以上高潮位共出現7次,其中80年代2次,90年代5次,2000年一年就出現4次,刷新了歷史第二高潮位,達5.70米,高潮位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
三是暴雨的突發性。由于大氣環流形勢及上海城市小氣候的改變,汛期暴雨表現為短歷時、強降雨、局部性。最典型的是2000年和2001年。2000年汛期連續4個下午雷暴雨,局部地區1小時降雨量達90至100毫米,3萬多戶民居進水,南京路也遭水淹。2001年汛期又是連續5天在中心城區出現強降雨,5天總降雨量創上海有氣象紀錄之最,有6.4萬戶民居進水,保險理賠達1億元。2008年8月25日早晨,上海經歷了一場百年未遇的強降雨天氣過程,中心城區普遍出現強雷電和大暴雨天氣,徐匯田林地區和徐家匯地區過程雨量分別高達162毫米和152毫米,其中早晨7時至8時1小時雨量就達117-118毫米,為有氣象記錄130年來最大1小時雨量,也超過百年一遇的暴雨標準。盧灣、長寧、普陀、黃浦、浦東、閔行等地的雨量均超過100毫米的大暴雨標準, 170條段馬路積水10-60厘米,1.4萬余戶民居進水5-10厘米,中環路吳中路地道因嚴重積水中斷交通24小時,社會影響較大。
四是洪水的復雜性。由于太湖流域綜合治理骨干工程基本完成,上游洪水下泄速度加快,瞬時流量增多,黃浦江水位抬升。近年來,汛期黃浦江上游米市渡水位屢屢突破3.5米警戒線。1999年百年不遇特大梅雨期的30天內,黃浦江承泄的太湖流域洪水總量雖遠不及1954年,但瞬時流量流速均創歷史紀錄,水位遠遠超過1954年。
五是風暴潮“三碰頭”的多發性和風、暴、潮、洪“四碰頭”的可能性。1999年,太湖流域出現全流域的大洪水,而且上海梅雨期延長至7月20日才結束。而2001年、2002年影響上海的臺風最早出現在6月下旬和7月上旬。氣候變化多端,使得“三碰頭”、“四碰頭”的可能性始終存在。
2.3.2 主要風險分析
一是一線海塘外抵御堤外風浪的保灘工程仍顯不足。橫沙島海塘甚至出現局部越浪沖刷。
二是黃浦江部分防汛墻存在安全隱患。實際防御能力因海平面上升和地面沉降等影響已較設防標準有所降低,283公里市區段中有2段、118米險段和84段、19.4公里結構損壞、強度不足的薄弱段。
三是內河調蓄、排澇能力嚴重不足。在暴雨和高潮雙重影響下,蘇州河、虹口港、楊樹浦港、虬江、新涇港等內河水位猛漲,迫使沿河排水泵站一度停機,加劇了市區積水,內河多處防汛墻也出現了險情。
四是城鎮排水設施建設相對滯后。規劃的366個雨水排水系統,有105個尚未建設;已建成的排水系統中有4個低于一年一遇的標準。在暴雨和特大暴雨情況下,普陀、長寧、寶山、閘北、楊浦、徐匯等區部分道路和低洼地帶經常出現嚴重積水,給社會秩序和居民生活造成了較大的影響。
五是部分流域防汛工程標準不高。黃浦江米市渡水位在臺風“麥莎”影響期間超過歷史最高記錄,上游大泖港水位甚至超過設防標準而發生局部漫堤,金山區朱涇鎮、松江區泖港鎮嚴重受澇。
六是部分地下空間的防汛能力不足、措施不力。近幾年每逢暴雨,地下車庫等都會出現雨水倒灌現象,部分軌道交通地下車站受站外積水影響存在倒灌的隱患。
2.4 洪澇防御體系
2.4.1 工程體系
新中國成立以來,歷屆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視防汛防臺工作。全市建起了防汛防臺的四道防線,使上海的防汛保安體系初步形成,并在抗擊強臺風和暴雨、天文高潮等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減災效益。
目前,上海防汛已經構筑了四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千里海塘,全市已建成沿海堤防523公里,基本達到抵御百年一遇高潮加11至12級風的標準。其中,城市化地區115公里達到200年一遇潮位加12級風標準。第二道防線是千里江堤,511公里黃浦江堤防已形成封閉,其中,中下游294公里防御千年一遇潮位,上游217公里防御五十年一遇洪水。第三道防線是區域除澇工程,14個水利控制片泵排能力達到634.4立方米/秒,郊區338個圩區的平均除澇標準為十五年一遇。第四道防線是城鎮排水系統,城鎮排水泵排能力達到3068立方米/秒,已建成的261個排水系統基本達到一年一遇排水標準。從總體上看,上海的防汛能力逐年增強。
2.4.2 非工程措施
上海已經建立了以各級政府防汛指揮部、防汛防臺預案為支撐的防汛組織指揮系統。市、區(縣)、街道(鄉鎮)三級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劃內防汛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本市已經基本形成以《上海市防汛條例》為骨干、以一系列規章制度為支撐的防汛法規體系,為依法防汛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近年來建設的上海市防汛決策支持系統,可對水位、潮位、降雨量、風速風向等數據實行實時監測和收集。上海市防汛信息服務網實現了市政府、市防汛指揮部及市水務局(市海洋局)、市氣象局、區縣防汛指揮部聯網,做到了信息實時發布、資源共享。
2.5 重點防護對象
2.5.1 海塘
全市523公里一線海塘中的崇明、長興、橫沙三島和寶鋼、浦東國際機場、上海化學工業區、上海石化等重要地段,是防御的重中之重。
2.5.2 防汛墻
全市500多公里黃浦江防汛墻以及大量內河和圩區堤防中,294公里黃浦江市區段和109公里蘇州河沿線防汛墻是需要重點設防的岸段。
2.5.3 市區低洼易積水區域
黃浦區迎勛北路龍門村,虹口區川北地區,長寧區劍河路、仙霞西路等26處低洼積水區域,是市中心區防汛排澇的重點。
2.5.4 地下工程設施
已建和在建的地鐵、隧道、大型地下商場和地下停車場(庫)等地下公共工程是地下空間防汛的重點。
2.5.5重點區域
確保大型居住區、市郊新城地區、虹橋商務區、長興島地區、國際旅游度假區、黃浦江濱江開發地區、濱海旅游區、大型飛機總裝制造基地、軌交和鐵路建設周邊地區、城市動遷地區等重點地區的防汛排水安全。
2.5.6 其它
危舊房屋、高空構筑物、空調室外機、戶外廣告牌、行道樹等,也是市區和城鎮防汛防臺的重點。
3 組織體系
3.1 領導機構
3.1.1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政府是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市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市應急辦承擔。
3.1.2市防汛指揮部是市政府領導下的市級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本市防汛防臺工作。市防汛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上海警備區分管領導、市水務局局長、市建設交通委分管領導、武警上海市總隊分管領導等擔任,本市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分管領導為指揮部成員。
3.2 應急聯動機構
市應急聯動中心設在市公安局,作為本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的職能機構和指揮平臺,履行應急聯動處置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組織聯動單位對特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等職責。各聯動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先期處置工作。
3.3 工作機構
3.3.1 市防汛辦
市防汛指揮部辦公室(簡稱“市防汛辦”)設在市水務局,負責綜合協調本市防汛防臺工作,對“測、報、防、抗、救、援”六個環節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市防汛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歸口管理、協調本市防汛抗旱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法規、政策和國家防總的調度命令,及時上報并處理防汛抗旱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3)組織編制全市防汛抗旱的總體規劃,擬訂本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有關規定,編制并組織實施全市的防汛抗旱專項應急預案,并對實施情況實行監督;
(4)組織、指導、檢查、監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定期組織業務培訓,指導區縣防汛機構能力建設,組織開展動員、總結、先進表彰、資料匯編等工作;
(5)歸口管理、統一發布本市的雨情、風情、水情、工情、災情等防汛信息,負責日常的防汛宣傳、水旱災情統計和減災效益分析評估等工作;
(6)組織協調全市防汛預測、預報、預警、通信、指揮等現代化系統的建設,及時發布防汛防臺預警,啟動并組織指揮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響應行動;
(7)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防汛抗旱資金的安排,督促有關部門做好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和管理,負責防汛物資的調度使用;
(8)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3.3.2 市防汛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3.3.2.1 市發展改革委
(1)負責防汛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和年度計劃安排;
(2)協調安排防汛工程建設資金;
(3)組織協調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和供應。
3.3.2.2 市建設交通委
(1)檢查、監督本系統各建設單位及全市建設工地的防汛安全;
(2)檢查、監督城市道路、公路、橋梁、隧道、下立交及其附屬設施的防汛安全和預案的實施,努力保證汛期通行正常;
(3)負責本市公路綠化樹木和城市高架道路懸掛綠化的應急搶險;
(4)負責本市燃氣行業的防汛防臺工作,保證正常供應。
3.3.2.3 市國資委
配合指導、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落實各項防汛安全措施,制定完善防汛預案。
3.3.2.4 市經濟信息化委
(1)檢查、監督全市工業行業的防汛防臺工作;
(2)協助做好電力行業的防汛防臺工作,督促電力企業加強日常巡查,落實搶險措施,消除故障隱患;
(3)負責落實防汛搶險物資的生產。
3.3.2.5 市商務委
(1)檢查、監督全市商貿服務業行業的防汛防臺工作;
(2)組織落實防汛搶險物資的儲備和供應。
3.3.2.6 市水務局(市海洋局)
(1)組織防汛墻、海塘、河道、水閘、泵站等防汛設施和防汛信息化建設、管理和維修養護,確保工程設施在設計標準內充分發揮作用。
(2)檢查、監督水廠的防汛安全和應急預案的實施,努力保證汛期供水正常。
(3)負責水文工作管理,做好水文監測和黃浦江風暴潮預報等工作。
(4)組織水毀設施的修復,做好除險加固工作。
(5)負責海洋環境的監測和預報,及時向市政府、市防汛指揮部提供海洋災害預(警)報信息;發布臺風預警信號后,適當加密預報時段。
(6)歸口管理海洋災害預(警)報信號的發布工作。
(7)執行市防汛指揮部的防汛調度指令。
3.3.2.7 市交通港口局
(1)檢查、監督公交、出租、軌道交通、輪渡的防汛安全和應急預案的實施,努力保證汛期公共客運交通正常;
(2)檢查、監督所轄陸上運輸設施、工程、裝備的防汛安全,汛期協調交通部門優先運送搶險救災、防疫人員和物資、設備;
(3)汛期為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及時組織提供所需車輛等運輸工具;
(4)檢查、監督上海港口企業、航運企業及內河航行船舶的防汛防臺工作;
(5)協調搶險救災物資的水路運輸;
(6)加強對內河航運秩序的管理,對危及防汛設施安全的運輸船舶依法處置。
3.3.2.8 市農委
(1)檢查、監督市農口系統的防汛安全;
(2)及時掌握并向市防汛指揮部提供本市農業受災情況,落實農業生產自救措施。
3.3.2.9 市教委
(1)組織、協調全市教育系統防汛防臺工作,督促落實防汛防臺措施;
(2)在市政府統一部署下,協調落實有關學校作為汛期緊急轉移人員的臨時安置點;
(3)督促、指導教育系統的防汛防臺宣傳教育,組織教育系統開展防汛防臺應急演練。
3.3.2.10 市公安局
(1)受臺風、暴雨等襲擊后,維護城市交通秩序,確保搶險救災車輛優先、快速通行;
(2)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
(3)打擊破壞防汛工程設施、偷盜防汛物資的犯罪分子。
3.3.2.11 市氣象局
(1)負責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及時向市政府、市防汛指揮部提供災害性天氣預報信息;發布臺風預警信號后,適當加密預報時段。
(2)歸口管理、統一發布本市天氣實況、氣象預報、極端天氣內部通報、天氣警報和臺風、暴雨等15類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3)負責氣象災害風險分析及預評估。
3.3.2.12 市民政局
(1)及時掌握并向市防汛指揮部提供災情信息,負責救災工作;
(2)協助災區安置救濟災民,安排災民生活,幫助重建家園;
(3)負責社會救援和捐助錢物的收集。
3.3.2.13 上海警備區、武警上海市總隊
(1)根據汛情實際需要,擔負防汛搶險、堵口復堤、營救群眾、轉移物資和抗風救災等任務;
(2)執行重大防汛抗災的突擊任務,包括執行防災爆破等重大任務。
3.3.2.14 市安全監管局
負責對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重大危險源的防汛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3.3.2.15 市綠化市容局
(1)負責全市綠化(林業)行業的防汛防臺工作;
(2)負責城市道路行道樹及公共綠地內樹木的應急搶險,協助處置居民區具有較大安全隱患的樹木;
(3)組織市、區(縣)綠化市容部門對霓虹燈、廣告牌等高空構筑物進行防臺防汛安全檢查和抽查,督促設置單位落實安全措施,消除隱患;
(4)督促環衛作業單位在暴雨、臺風預警信號發布后,立即檢查并清理路邊進水口,突擊清除垃圾等雜物,確保排水暢通。
3.3.2.16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負責全市房屋管理和物業管理行業的防汛防臺工作;
(2)負責對全市影響使用安全的房屋登記造冊,進行督修,并協助當地政府搞好人員安全轉移工作;
(3)負責全市居住類房屋的應急維修、空調室外機等房屋附加物的安全監管和住宅小區積水、綠化樹木的搶險工作;
(4)會同水務部門搞好尚未移交的住宅建設配套公共排水設施的運行管理,確保當地排水通暢。
3.3.2.17 市財政局
按照有關經費由市、區縣兩級政府分級承擔的原則,負責以下工作:
(1)安排公共防汛防臺經費;
(2)落實公共防汛設施運行管理經費;
(3)根據公共防汛搶險應急處置需要,籌措安排所需資金;
(4)管理和監督防汛防臺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3.3.2.18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檢查、督促衛生系統做好汛期防病治病工作,落實醫療救援力量,及時為災區提供醫護和防疫服務。
3.3.2.19 上海海事局
(1)負責組織和引導本市海域、長江上海段和黃浦江船舶防抗臺風,必要時組織實施交通管制,防止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水域環境污染的發生;對危及防汛設施安全的船舶依法管理和處置;
(2)在臺風等預警信號發布后,維護轄區水上交通秩序,必要時對船舶采取疏散、撤離等管理措施,并組織對遇險船舶的搜救。
(3)根據風力等級,組織和引導船舶避風,確保水上安全;協調轄區應急力量做好緊急出動的準備。
3.3.2.20 市通信管理局
組織、指揮、協調本市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對防汛機構的日常和應急通信提供保障。
3.3.2.21 市民防辦
(1)負責全市公用民防工程的防汛防臺安全管理工作;
(2)依托本市地下空間管理聯席會議平臺,協調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全市非公用民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防汛防臺工作。
3.3.2.22 民航華東管理局
(1)負責本系統內的防汛防臺工作;
(2)組織協調機場、航空公司做好滯留旅客的安置、疏導、轉運和航班恢復等工作;
(3)組織協調防汛搶險救災物資的航空運輸工作。
3.3.2.23 市消防局
必要時,承擔緊急情況下低洼易積水居民區的突擊排水工作和應急救援任務。
3.3.2.24 市公安邊防總隊
(1)負責對進港避風船舶和船民的治安管理,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2)根據市防汛指揮部的指令,組織實施船民的撤離轉移工作。
3.3.2.25 市城投總公司
(1)負責對本市排水、供水、原水等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行和經營管理,承擔本市市區生活垃圾水陸聯運和終端處置,以及部分高速路網和越江設施的運營管理;
(2)督促各排水企業及相關企業在防汛防臺預警信號發布后,按照工作職責或市防汛辦的指令,對排水泵站(閘)、污水干線系統進行運行調度,確保排水通暢。
3.3.2.26 市電力公司
(1)負責上海地區電力輸、配、售、服企業的防汛防臺工作;
(2)保障本市防汛指揮機構和防汛設施的安全供電;
(3)負責本市防汛搶險、搶排積水、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3.3.2.27 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1)負責做好虹橋、浦東國際機場范圍內的防汛防臺工作;
(2)協調各航空公司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加強航班信息服務,做好滯留機場旅客的安撫和秩序維護工作,協助各航空公司搞好旅客服務和安全保障。
3.3.2.28 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和上海城建(集團)公司
(1)承擔本市市級應急搶險隊伍職責;
(2)承擔本市大型應急搶險設備的保障任務;
(3)做好本單位的防汛防臺工作。
3.3.2.29 上海申通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1)負責建設中的軌道交通項目防汛安全管理;
(2)負責運營管理的軌道交通線路、車站等的防汛安全管理。
3.3.2.30 上海世博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1)負責世博園區防汛防臺的日常管理;
(2)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協助管理范圍內相關管理單位履行防汛防臺管理工作。
3.3.2.31 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虹橋商務區管委會、長興島管委會、國際旅游度假區管委會
(1)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協助管理范圍內相關區政府和管理單位履行防汛防臺管理工作;
(2) 負責本系統的防汛防臺日常管理。
3.4 其他
3.4.1 區縣及街道鄉鎮
各區縣設立防汛指揮部,負責本級防汛防臺工作。街道辦事處和鄉鎮政府設立防汛指揮機構或工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防臺工作。
3.4.2 各有關部門、單位
相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工作機構或明確職能部門,負責防汛工作。各部門、單位根據職責,組織實施和指導本系統、行業的防汛防臺工作,汛情緊急時,承擔突擊性防汛救災任務,確保安全度過汛期。
4 預防與預警
4.1 預防預警信息
4.1.1 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加強對災害性天氣與海洋環境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并將結果及時報送市和有關區縣防汛指揮部。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洪澇災害和臺風暴潮災害時,市和有關區縣防汛指揮部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和臺風暴潮來臨時,水文、氣象和海洋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雨情、水情應在1小時內報到市防汛指揮部,重要站點的水情應在30分鐘內報至市防汛指揮部,為防汛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4.l.2 水利工程信息
當江河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與沿海出現超警戒潮位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及時報告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黃浦江、蘇州河等市級河道堤防、水閘等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1小時內報到市防汛指揮部。
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并在第一時間向可能受淹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堤防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準確報告。
4.1.3 洪澇和臺風暴潮災情信息
(1)洪澇和臺風暴潮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和臺風暴潮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防汛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1.5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市防汛指揮部,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各區縣政府、民政部門、防汛指揮部應按照規定,上報洪澇和臺風暴潮災情。
4.2 預警級別劃分
預警級別依據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預警信號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顯示屏、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4.3 預防預警行動
4.3.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洪澇臺風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立足防大汛抗大災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責任人、防汛隊伍和低洼易積水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搶險隊伍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防汛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涵閘、泵站等各類防汛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江河防汛調度方案、臺風暴潮防御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應急方案、人員安全轉移預案。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應制訂工程搶險方案。
(5)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物資,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資,以應急需。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防汛通信專網、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對在江河、湖泊、灘涂等區域內建設的項目,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對未經審核同意并嚴重影響防汛安全的項目,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組織強行拆除,并追究有關單位和負責人的責任。對地鐵、隧道、大型地下停車場(庫)等地下公共工程,應進行防汛專項論證;未進行論證的,責令改正。
4.3.2江河洪(潮)水預警
(1)當江河即將出現洪(潮)水時,各級水文部門應做好水位預報,并及時向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未來趨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2)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潮)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水位信息發布范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潮)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4.3.3雨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雨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并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
4.3.4臺風暴潮災害預警
(1)根據中央氣象臺發布的臺風(或熱帶低壓、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信息,上海中心氣象臺及各區縣氣象部門應密切監視,做好未來趨勢預報,將臺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時報告同級政府和防汛指揮部,并按照有關規定適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
(2)上海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要掌握海洋動態和潮位變化,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風暴潮、巨浪預報預警信息報告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揮部,并發至有關區縣防汛指揮部、重要涉海企業等。
(3)可能遭遇臺風襲擊的地方,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加強值班,跟蹤臺風動向,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臺風工作。
(4)水務部門應根據臺風影響的范圍,及時通知有關河道和湖泊堤防管理單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臺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泄預排措施。
(5)各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程工地、倉庫、道路附屬設施、園林綠化、通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設施的檢查,采取加固、拆除等措施,組織船只回港避風和沿海養殖人員撤離工作。
4.4主要防御方案
4.4.1海塘防守及搶險方案
公用段由所在區縣防守,企業段由所在企業防守,在防御標準內務必確保安全。
在發布臺風橙色預警信號后,沿海各區縣、街道(鄉鎮)應立即組織主海塘外的暫住人員轉移至主海塘內的安全地帶。當預報風暴潮強度大于海塘防御能力時,塘內人員尤其是長興、橫沙、崇明三島居民必須及時轉移至安全地帶,具體方案由崇明縣制訂執行,當地駐軍與武警部隊協助。為保護人身安全,在緊急情況下遇有拒絕轉移的市民,經勸說無效時可強制撤離。
一旦海塘發生潰決,沿海區縣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至安全地段,并在潮退后立即組織搶險隊伍封堵、修復。有關專業搶險隊伍和駐滬部隊、武警部隊按指令投入搶險。
4.4.2 防汛墻設防和搶險方案
當遇高潮位,市區支流水閘關閉擋潮后,因暴雨而使內河水位暴漲時,為防止內河防汛墻發生潰決或漫溢,必須對排入該河的排水泵站進行統一調度,有關方案由市防汛、水務部門會同有關區制定后執行或由有關區制定,報市防汛、水務部門批準后執行。一旦發生潰決、漫溢、滲漏等險情,所在區縣要立即組織力量封堵,排水泵站要全力搶排,各專業搶險隊伍和駐滬部隊按指令投入搶險。
4.4.3 市區和城鎮排水(排澇)方案
市區排水、郊區排澇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設施管理、運行部門負責,并根據防汛防臺預警信號,提前做好“預排、預降”工作。一旦出現積水,要采取措施搶排,消防等專業搶險隊伍要積極配合。如有險情時,由各區縣、街道(鄉鎮)負責組織落實人員暫時轉移方案。
4.4.4 地下工程設施方案
地下設施的防汛由所屬單位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防止雨水倒灌,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正常運行。一旦出現雨水倒灌,要及時果斷處置,按預案組織人員疏散。地鐵的人員疏散、撤離方案由市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4.4.5 綠化搶險方案
本市現有城市道路行道樹近81萬棵,公園140余座,公共綠地約24萬畝。由于地下管線多、地下水位高、路面較窄等原因,行道樹所處的立地條件先天不足,遇臺風暴雨容易發生傾倒、倒伏。一旦發生行道樹傾斜或倒伏險情,按照“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綠化市容部門必須按以下程序實施搶險:
(1)到達現場,設置安全警戒設施,并視情決定是否需要電力、燃氣等部門到場協助處置;
(2)對傾斜或倒伏的行道樹截枝、移位或疏枝、扶正種植,排除交通障礙;
(3)豎樁綁扎加固,并及時清運修剪下的樹枝,確保行人、車輛通行安全,確保良好的市容市貌。
4.4.6 其它
危舊房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物業管理部門和業主及時修繕。當發布臺風橙色預警信號后,危房居民由各區縣、街道(鄉鎮)負責及時轉移,房管、物業管理部門協助。人員轉移疏散按照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則,爭取鄰里互助,主要向附近學校或公共設施轉移。
空調室外掛機由各級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安全使用檢查、及時告知用戶檢查結果、消除隱患。
戶外廣告設施由市綠化市容部門在設計、制作、安裝、維修等方面進行具體管理和質量監督,明確廣告經營單位是戶外廣告安全的責任單位,制訂突擊檢查和經常性安全檢查措施,落實安全檢查責任人和維修搶險隊伍。對徐家匯、五角場、淮海路以及南京路等市中心商圈戶外懸空店招店牌,有關區縣綠化市容部門在發布臺風橙色和紅色預警信號后,要會同警方及時設置安全警戒線,確保市民人身安全。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5.1.1 按照洪澇、臺風等災害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
5.1.2 進入汛期,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風情、雨情、水情、工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5.1.3 市防汛指揮部負責關系重大的防汛工程調度;其它防汛工程的調度由所屬區縣防汛指揮部負責;必要時,視情由市防汛指揮部直接調度。市防汛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5.1.4 洪澇、臺風等災害發生后,由市政府和防汛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防汛搶險、排澇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5.1.5 洪澇、臺風等災害發生后,由各區縣防汛指揮部向區縣政府和市防汛指揮部報告情況。對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并同時報市防汛指揮部。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閘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5.1.6 對跨區域發生的洪澇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本區縣政府和市防汛指揮部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指揮機構通報。
5.1.7 因洪澇、臺風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并及時向本區縣政府和市防汛指揮部報告。
5.2應急響應分級與行動
5.2.1 Ⅳ級響應
(1)Ⅳ級響應標準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市防汛辦視情向防汛部門及相關單位發布防汛防臺藍色預警信號,實施Ⅳ級應急響應,并向市防汛指揮部報告:
①上海中心氣象臺發布上海市臺風藍色預警信號(即本市24小時內可能或已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陸地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陣風8級以上并可能持續)后。
②上海中心氣象臺發布暴雨藍色預警信號(即本市12小時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已達5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續)后。
③上海市防汛信息中心發布黃浦江蘇州河口潮位藍色預警信號(本市12小時內黃浦江蘇州河口潮位可能達到或超過4.55米的警戒線)后。
④造成一般等級災害的其它汛情(民居進水100戶以下;農田受淹或農作物及設施受損1000畝以下;房屋倒塌5 間以下;因汛死亡1至2人等)。
(2)Ⅳ級響應行動
①市防汛指揮部進入Ⅳ級應急響應狀態。市防汛辦組織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情的監測和防汛工作的指導。有關情況及時向市防汛指揮部報告,并通報市應急聯動中心。
②有關區縣防汛指揮部進入Ⅳ級應急響應狀態,加強汛情監測,密切關注汛情變化,視情組織開展防汛搶險和受災救助工作。有關情況及時向市防汛指揮部報告,并通報區縣應急聯動中心。
③市防汛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相關預案和市防汛辦的要求,協助有關區縣防汛指揮部實施各項防汛搶險應急處置工作。
5.2.2 Ⅲ級響應
(1)Ⅲ級響應標準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市防汛辦視情向防汛部門及有關單位發布防汛防臺黃色預警信號,組織實施Ⅲ級應急響應,并向市防汛指揮部報告:
①上海中心氣象臺發布上海市臺風黃色預警信號(即本市24小時內可能或已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陸地平均風力達8級以上,或陣風10級以上并可能持續)后。
②上海中心氣象臺發布暴雨黃色預警信號(即本市6小時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或者1小時降雨量將達35毫米以上,或已達35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續)后。
③市防汛信息中心發布黃浦江蘇州河口潮位黃色預警信號(本市12小時內黃浦江蘇州河口潮位可能達到或超過4.91米的5年一遇的潮位標準)后。
④防汛墻或海塘發生險情,可能造成局部地區危害的。
⑤造成較大等級災害的其它汛情(民居進水100戶以上、300戶以下;農田受淹或農作物及設施受損1000畝以上、1萬畝以下;房屋倒塌5間以上、50間以下;因汛死亡3至5人等)。
(2)Ⅲ級響應行動
①市防汛指揮部進入Ⅲ級應急響應狀態,組織專題會商,加強對汛情的監測和防汛工作的指導,提出專項工作要求。有關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并通報市應急聯動中心。
②各區縣防汛指揮部進入Ⅲ級應急響應狀態。各區縣防汛指揮部領導進入指揮崗位,加強汛情監測,掌握汛情變化,做好人員撤離的準備,必要時組織撤離。有關情況及時向市防汛指揮部報告,并通報區縣應急聯動中心。
③市防汛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相關預案和職責分工,檢查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并根據市防汛指揮部的指令,協助有關區縣防汛指揮部實施防汛搶險和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④全市各級搶險隊伍進入應急值班狀態;防汛搶險物資儲運單位做好隨時調運的準備。
⑤駐滬部隊、武警上海市總隊做好參加防汛搶險的準備。
⑥各新聞媒體及時刊播有關預警信息,加強防汛防臺知識宣傳。
5.2.3 Ⅱ級響應
(1)Ⅱ級響應標準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市防汛指揮部視情向防汛部門及相關單位發布防汛防臺橙色預警信號,組織實施Ⅱ級應急響應,并向市政府報告:
①上海中心氣象臺發布上海市臺風橙色預警信號(即本市12小時內可能或已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陸地平均風力可達10級以上,或陣風12級以上并可能持續)后。
②上海中心氣象臺發布暴雨橙色預警信號(即本市3小時降雨量將達50毫米以上,或已達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后。
③市防汛信息中心發布黃浦江蘇州河口潮位橙色預警信號(即本市12小時內黃浦江蘇州河口潮位可能達到或超過5.10米的10年一遇標準)后。
④防汛墻或海塘發生險情,可能造成較大危害的。
⑤造成重大等級災害的其它汛情(民居進水300戶以上、1000戶以下;農田受淹或農作物及設施受損1萬畝以上、5萬畝以下;房屋倒塌50間以上、150間以下;因汛死亡6至9人等)。
(2)Ⅱ級響應行動
①市防汛指揮部進入Ⅱ級應急響應狀態。市防汛指揮部副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情的監測和防汛工作的指導,并將情況上報市政府主要領導。必要時,召開防汛防臺緊急會議,作出防汛防臺應急部署。
②各區縣防汛指揮部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各區縣防汛責任人(區縣政府分管領導,下同)和防汛指揮部領導進入指揮崗位,加強汛情全時監測,嚴密掌握汛情變化,組織開展防汛搶險、人員撤離和受災救助工作。有關情況及時向市防汛指揮部報告,并通報區縣應急聯動中心。
③市防汛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相關預案和職責分工,由主管領導負責組織檢查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并根據市防汛指揮部的指令,協助有關區縣防汛指揮部實施防汛搶險和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④全市各級搶險隊伍進入應急處置狀態;防汛搶險物資儲運單位做好隨時調運的準備。
⑤駐滬部隊、武警上海市總隊在指定地點集結待命。
⑥各媒體和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管理單位等及時播發和隨時插播有關預警信息和防汛防臺提示,各電信運營商協助做好上述相關信息的短信發布工作。
5.2.4 Ⅰ級響應
(1)Ⅰ級響應標準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市防汛指揮部報請市政府同意,向防汛部門及相關單位發布防汛防臺紅色預警信號,組織實施Ⅰ級應急響應:
①上海中心氣象臺發布上海市臺風紅色預警信號(即本市6小時內可能或已經受到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陸地平均風力可達12級以上,或陣風達14級以上并可能持續)后。
②上海中心氣象臺發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即本市3小時降雨量將達100毫米以上,或已達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或者1小時降雨量將達60毫米以上,或已達6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續)后。
③市防汛信息中心發布黃浦江蘇州河口潮位紅色預警信號(即本市12小時內黃浦江蘇州河口潮位可能達到或超過5.29米的20年一遇標準)后。
④沿長江口、杭州灣主海塘決口或市區重要地段防汛墻決口。
⑤造成特大等級災害的其它汛情(民居進水1000戶以上;農田受淹或農作物及設施受損5萬畝以上;房屋倒塌150間以上;因汛死亡10人以上;地鐵部分區段嚴重積水等)。
(2)Ⅰ級響應行動
①市防汛指揮部進入Ⅰ級應急響應狀態。市防汛指揮部總指揮主持會商,市防汛指揮部領導成員參加,作出防汛防臺應急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必要時市政府主要領導發表電視廣播講話,動員全市軍民全力抗災搶險;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②各區縣防汛指揮部進入Ⅰ級應急響應狀態。各區縣主要領導和防汛責任人進入防汛防臺搶險指揮崗位,迅速落實各項防汛防臺搶險措施,及時化解可能出現的險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③市防汛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領導進入指揮崗位,組織指揮本系統、本行業全力投入防汛防臺搶險工作,確保各項防范措施落實到位。
④全市各級搶險隊伍進入應急作戰狀態;各應急物資保障單位為防汛防臺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⑤駐滬部隊、武警上海市總隊根據市防汛指揮部的指令,執行搶險救災任務。
⑥各媒體和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管理單位等及時播發和隨時插播有關預警信息、防汛防臺提示,各電信運營商協助做好上述相關信息的短信發布工作。
5.2.5緊急防汛期
當預報可能發生現有防汛設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災害時,市防汛指揮部報請市政府同意,對外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5.3 主要應急響應措施
5.3.1 Ⅳ響應防御提示
(1)各級防汛機構和有關搶險單位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和災情,落實應對措施。
(2)媒體、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和防汛防臺提示。
(3)提醒市民注意收聽、收看有關媒體報道,及時掌握預警信息,妥善處置易受風雨影響的室外物品。
(4)低洼、易受淹地區做好排水防澇準備工作。
(5)沿海、沿江、沿河單位及時關閉各類擋潮閘門。
(6)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強值守,適時進行預排空。
(7)高空、水上等戶外作業人員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必要時加固或拆除戶外裝置。
(8)電力、通信等部門加強搶修力量的配備。
(9)綠化、房地、公路等管理部門加強巡查,對風口、路口、新建綠地以及易倒伏的高大樹木等進行修剪、綁扎、加固等;
(10)城鎮排水系統量放水人員和綠化市容清掃人員提前進行道路進水口清潔工作,并做好降雨過程中的疏排水工作。
(11)市政部門檢查加固高架、高速道路的各類指示標志,落實隧道、下立交等重點部位的防積水和緊急排水措施。
(12)各專業搶險隊伍進入應急準備狀態,組織巡檢,一旦受災,應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搶排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
(13)有關部門、專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應急措施。
5.3.2 Ⅲ級響應防御提示
(1)各區縣、各有關部門啟動相關預案,做好防汛防臺各項準備。
(2)各媒體、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及時播發有關預警信息和防汛防臺提示。
(3)提醒市民盡可能減少外出,戶外活動注意安全避險。
(4)加固戶外裝置,拆除不安全裝置;對高空、水上等戶外作業采取專門的保護措施,必要時可以暫停作業。
(5)暫停一線海塘外作業施工。
(6)預降內河水位,防汛排水泵站轉入暴雨模式運行。
(7)消防部門加強備勤力量,做好緊急排水準備。
(8)水運、航空等單位及時向媒體通報和發布航班調整信息,妥善安置滯留旅客。
(9)各專業搶險隊伍進入應急值班狀態,迅速組織巡檢,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搶排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
(10)藍色預警防御提示的相關事項,以及有關部門、專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應急措施。
5.3.3 Ⅱ級響應防御提示
(1)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按照市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抓緊檢查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2)媒體、公共場所顯示屏滾動發布有關預警信息和防汛防臺提示。
(3)中小學(含高中、中專、職校、技校)、幼托園所以及有關單位根據市政府的決定,采取停課或其它專門的保護措施。
(4)提醒市民盡可能留在室內,關門、關窗、收物,防止高空墜物傷人;一旦室內積水,立即切斷電源,防止觸電。
(5)建設工地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暫停施工,并落實相關措施,尤其是對塔吊、腳手架等建設設施進行加固或拆除。
(6)一線海塘外各類作業人員和工地臨房、危棚簡屋內人員按預案撤離轉移至指定安全地帶。
(7)所有在航船舶按規定進入防(抗)臺風狀態。
(8)消防部隊執勤力量在崗待命。
(9)綠化、房地、公路等管理部門及時處置對市民人身和交通等具有較大危害的樹木。
(10)水運、公路、鐵路、航空等管理部門及時向媒體通報和發布客運信息,妥善安置滯留旅客。
(11)衛生部門落實醫療救護力量和設備。
(12)各專業搶險隊伍進入應急處置狀態,迅速組織巡檢,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搶排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
(13)黃色預警防御提示的相關事項,以及有關部門、專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應急措施。
5.3.4 Ⅰ級響應防御提示
(1)各媒體、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隨時插播有關預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緊急通知等。
(2)市民根據防汛防臺提示進一步檢查落實自我防范措施。
(3)中小學校(含高中、中專、職校、技校)、幼托園所以及有關單位采取停課或其它專門的保護措施。
(4)除政府機關和直接保障城市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視情決定是否停產、停工、停業。
(5)各專業搶險隊伍進入應急作戰狀態,全力組織排險,在第一時間內完成搶排積水、道路清障、應急搶修等工作。
(6)公安部門增加警力備勤,做好交通疏導以及街面巡邏工作,維護道路交通和社會治安秩序
(7)橙色預警防御提示的相關事項,以及有關部門、專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應急措施。
5.4 應急響應的組織工作
5.4.1 信息報送、處理
汛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險情、災情發生后,各區縣防汛指揮部、職能部門和責任單位要按照相關預案和報告制度的規定,在組織搶險救援的同時,及時匯總相關信息并迅速報告。一旦發生重大險情、災情,必須在接報后半小時內向市防汛指揮部值班室口頭報告,在一個半小時內向市防汛指揮部值班室書面報告。報市政府的重大險情、災情信息,應同時或先行向市防汛指揮部值班室報告。特別重大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各區縣防汛指揮部、相關單位、部門要與毗鄰區域加強協作,建立突發險情、災情等信息通報、協調渠道,一旦出現突發險情、災情影響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態勢,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通報、聯系和協調。
5.4.2 指揮和調度
(1)出現洪澇、臺風等災害后,事發地的防汛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2)事發地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規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3)發生重大洪澇、臺風等災害后,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應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需要市防汛指揮部組織處置的,由市防汛辦統一指揮、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開展處置工作。主要包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調度各方應急資源等;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5.4.3 群眾轉移和安全
對一線海塘外作業施工人員和工地臨房、危房簡屋內人員及進港避風的船民等,各區縣防汛指揮部和建設、房地、漁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要制定周密的人員轉移方案,落實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保證基本生活。教育、公安、衛生、邊防等部門要全力協助。
5.4.4 搶險與救災
(1)出現洪澇、臺風等災害或防汛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后,事發地區縣防汛指揮部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并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系。
(2)事發地區縣防汛指揮部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3)事發地區縣防汛指揮部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黃浦江、蘇州河等市級河道堤防決口的堵復、水閘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并由防汛專業搶險隊等實施。
(4)處置洪澇、臺風等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市防汛指揮部統一指揮,各部門、單位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5.4.5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1)各級政府和防汛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照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3)出現洪澇、臺風等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事發地區縣防汛指揮部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5)出現洪澇、臺風等災害后,事發地區縣政府和防汛指揮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做好傷病員的現場急救、院前轉運和院內救治工作。必要時,事發地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5.4.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1)出現洪澇、臺風等災害后,事發地的區縣防汛指揮部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區縣政府批準,協調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2)必要時,可通過區縣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防汛搶險。
5.5 信息發布
5.5.1 防汛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5.5.2 汛情及防汛動態等,由市防汛指揮部統一審核和發布;涉及災情的,由市防汛指揮部會同市民政局審核和發布。重大、特大災情需經市政府新聞辦審核后發布。
5.5.3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受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5.6 應急結束
5.6.1 當洪澇、臺風等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市防汛指揮部可視汛情,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
5.6.2 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上海中心氣象臺、市防汛信息中心解除有關預警信號后,由市防汛指揮部宣布解除應急狀態,轉入常態管理。
5.6.3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5.6.4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防汛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6 后期處置
發生洪澇、臺風等災害的區縣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6.1 災后救助
6.1.1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搞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組織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2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協調醫療衛生力量,全面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確保傷員得到有效救治,確保災后無大疫。
6.1.3 當地政府及時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2 搶險物資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修復
對影響當年防汛安全的水毀工程,應盡快修復。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 災后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盡快組織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照原標準恢復。
6.5 保險與補償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參加防汛保險,各有關單位應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對受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報市政府審批。
6.6 調查與總結
每年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針對防汛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征求社會各界和群眾對防汛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汛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利進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應急保障
7.1 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協調、組織、指揮各通信運營部門和企業對各級防汛機構的日常和應急通信提供保障工作。
7.1.2 本市各通信運營部門和企業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暢通的責任。
7.1.3 市和區縣防汛指揮部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7.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發布信息。必要時,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7.2 搶險與救援保障
7.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所掌握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防汛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后,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指揮機構和防汛工程管理單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防汛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應能滿足搶險急需。
7.2.2 應急隊伍保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駐滬部隊、武警上海市總隊以及民兵是防汛搶險的重要力量。全市搶險隊伍按兩個層次建立。
(1)區縣搶險隊伍
約350支隊伍、5萬多人,由各區縣防汛指揮部統一調度,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汛搶險。
(2)市級搶險隊伍
①上海城建(集團)公司:組建以隧道公司、市政一公司、上煤一公司為主,落實1836人的搶險隊伍,并準備150噸汽車吊1臺、其他吊車4臺、挖掘機5臺、運輸車輛10臺等搶險設備。
②上海建工(集團)總公司:落實350人的搶險隊伍,并準備450、300、130、70、50噸汽車吊各1臺和200噸汽車吊2臺;另儲備黃砂5000噸。
③武警上海市總隊和駐滬部隊分別組織搶險突擊兵力,負責搶險突擊任務。
④水務、市容、電力、房管、綠化、交通、醫療、化救、公安、消防等專業搶險隊伍,根據市防汛指揮部的統一調度,負責相關專業搶險任務。
7.2.3 專家技術保障
從本市防汛專家資源庫中挑選水務(水利、排水、供水、水文)、氣象、海洋、交通、通信、地質、綠化、醫學、建筑等方面的相關專家,組成防汛搶險決策咨詢專家組,負責提供各類搶險方案的技術支撐、決策指導、方案優化等工作。
7.3 專業保障
7.3.1 供電保障
市經濟信息化委協調、市電力公司負責全市的供電保障,保證防汛搶險、搶排積水、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各主要發電廠落實二道防線包圍措施,成立搶險隊伍,出現險情立即進崗到位。汛期各電廠燃煤存放量保持在市電力部門核定的合理儲存量之上和7天燃油存量;保證所有電廠都能正常發電、所有線路均能安全供電,重點是保證全市防汛泵站電源的安全供電;受臺風、暴雨影響,一旦發生危及安全發供電的事故,各單位要配備足夠的事故搶險隊伍和材料、物資,及時修復故障,恢復供電。
7.3.2 供水保障
市城投總公司下屬市自來水市南、市北、閔行公司、浦東威立雅公司所屬自來水廠和原水公司所屬原水廠要落實兩路電,并建立兩道防線,第一道防線包括沿江防汛墻、閘門和廠部門口鐵閘門,擋潮并防下水道倒灌;第二道防線主要在廠區、水庫、泵站內部搞小包圍防止積水,確保車間安全生產。在發生災害時,通過管網調度等應急手段,盡力保證供水。
7.3.3 供氣保障
市燃氣管理處要按制定的預案,督促相關企業建立三級搶險隊,落實兩路或三路電,各主要生產設備要設三道防線,能防水深1米;堅持廠與車間兩級日夜值班,對突然斷水、斷電、停氣等突發事件,盡力確保燃氣供應。
7.3.4 交通保障
(1)公交
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應當安排應急備車300輛,并具體制定各項應急措施,最大限度維持公共交通正常運營。遇市區大面積水或供電故障,電車停駛后由汽車代駛,規定車輛涉水深度,電車為23厘米,汽車為35厘米,超過規定且積水區域長達100米以上時,車輛暫停行駛。
(2)軌道交通
目前,本市軌道交通已有1、2、3、4、5、6、7、8、9、10、11、13號線及磁浮線共13條線路投入運營或試運營,運營線路長度400多公里。針對軌道交通目前地下、地面、高架立體式運營構架特點,按照不同線路、不同設施、不同運營條件,制定應急預案。
(3)省際客運
因暴雨、臺風等惡劣氣候影響省際客運時,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在各長途汽車站點內做好旅客宣傳工作;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行車宣傳;在各檢查站點加強檢查,嚴禁超載,確保行車安全。同時在行業內抽調大型客車、貨運車、吊車等車輛作為應急備車。
(4)機場
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虹橋、浦東國際機場滯留旅客的服務和安全保障工作,協調各航空公司落實各項應急措施。在汛期要落實確保機場安全的措施,規定防汛防臺的重點部位,包括浦東國際機場的海塘、出海泵閘和兩場的排水泵站、供電與通信機房,候機樓周圍,場內低洼部位,登機橋,以及廣告牌、電線桿等。明確各單位專人負責,規定防汛防臺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后,停止廣告牌夜間供電,以保安全。
(5)其它
黃浦江越江大橋在災害發生時應確保暢通。越江隧道以及人行地道必須落實防汛措施,防止雨水、潮水倒灌,并在確保不遭水淹的前提下盡量保持暢通。
當市區積水超過1米時, 由駐滬部隊等有關單位提供救生和搶運物資的車船。
7.3.5 環衛保障
目前,本市城市生活垃圾主要采取填埋和焚燒處理,并依靠水路運輸。在臺風暴雨期間,一旦水上運輸受阻,綠化市容部門必須將居民生活垃圾運往本區域事先確定的臨時堆點堆放,不得積壓在居住區,水運恢復后,立即組織搶運。
7.3.6 生活保障
為確保特大災害發生時人民正常的生活需要,市、區縣商業部門必須備足主副食品。一旦斷水、斷電、斷煤氣,需保證供應干糧。各區縣按照實際情況,及時備足必要的食品、副食品、燃料、飲用水等。
7.4 治安與醫療保障
7.4.1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洪澇、臺風等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防汛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防汛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組織防汛搶險現場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同時,采取措施確保運載指揮人員、搶險人員和物資器材的車輛快速通行。
7.4.2 醫療保障
為保證搶險救災時的醫療救護和防疫工作能適應需要,各區縣要建立一支20至30人的醫療救護隊伍,負責本轄區內災害發生時的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市級醫院組成的醫療救護隊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揮,參與災害時的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7.5 物資與資金保障
7.5.1 物資保障
市和區縣防汛指揮部及其組成部門、防汛工程管理單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單位應按照《上海市防汛搶險物資儲備定額》的規定和各自的管理范圍,落實市級儲備、專業儲備、區縣儲備三級防汛儲備體系,儲備足量的防汛搶險物資、器材。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及時掌握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
防汛搶險儲備物資及運輸車輛均要明確專人負責,定點儲存,嚴禁隨意動用,隨時聽從市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調度。一旦有所耗用,各儲存單位必須立即補足。
搶險用渣土及運輸車輛由市綠化市容局負責調度落實。
7.5.2 資金保障
(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日常運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設等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落實。
(2)全市性防汛搶險應急處置經費,按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7.6 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汛工程設施和參與防汛的責任。
(2)汛期,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根據洪澇、臺風等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工作。
(3)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洪澇、臺風等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各級政府應加強對防汛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8 監督管理
8.1 公眾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災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統一管理,一般公眾信息由市防汛指揮部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2)當黃浦江發生超警戒水位并呈上漲趨勢,全市發生暴雨積水,造成較為嚴重影響時,由市防汛指揮部統一發布汛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救災工作。
8.2 培訓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指揮機構統一組織培訓。
(2)培訓應做到合理規范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質量。
(3)培訓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8.3 演練
(1)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防汛搶險演練。
(3)多個部門聯合進行的專業演練,一般2~3年舉行一次,由市防汛指揮部負責組織。
8.4 獎懲
對防汛搶險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防汛指揮部聯合表彰;對防汛搶險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對防汛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上海市防汛條例》等有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并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5 預案管理
8.5.1 預案制訂
本預案由市防汛辦負責編制和解釋,報市政府審定,并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備案。
各區縣防汛指揮部和相關部門、單位根據本預案,制訂本地區、本部門和單位的防汛應急預案。
8.5.2 預案評估與修改
市防汛辦負責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估,每兩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市應急辦審核。
8.5.3 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市防汛指揮部組織實施,實施過程接受市政府的監督。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9 附則
9.1 數量概念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名詞定義
(1)防汛防臺預案:對臺風、暴雨、高潮、洪水、災害性海浪等可能引起的災害進行防汛搶險、減輕災害的對策、措施和應急部署,包括預案啟用條件、安全保障體系和組織指揮體系等內容。
(2)防汛設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墻、海塘)、水閘、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夠防御和減輕臺風、暴雨、高潮和洪水等引起的災害的工程設施。
(3)緊急防汛期:本市將出現防汛設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災害,或者防汛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由市防汛指揮部宣布本市進入緊急防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