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識總是在溝通之后達成,爭論后達成共識則更為可貴。1993年8月29日國務院批準頒布實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從起草制定到頒布實施歷經了8個年頭。其間也一直存在反對聲音。有人認為民族工作全國一盤棋,沒有必要針對城市民族工作制定專門規范;一些主管和計劃等部門認為,在城市中少數民族子女與漢族子女上學的條件一樣,基礎一樣,為什么還要照顧? 有關財政、計劃等部門則認為,對于發展適應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事業的資金可以不必考慮。面對種種不同意見,當時起草小組組織了漢族群眾和有關部門代表到少數民族聚居的街道、郊區進行參觀考察,讓他們了解到少數民族的真實情況,并對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進行廣泛宣傳,取得了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的理解與支持,并最終達成了共識。
此次《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從總體來看,有兩個基本特點值得肯定:
其一,對*、國務院關于做好新形勢下的民族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反映全面,政策性把握準確,現實性與針對性較強。
其二,較為全面地反映與總結了各地實施《條例》20多年來的經驗、各地加強和改進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所修改內容從實踐中來,強調調查研究,并對重點問題的解決有所設計與安排,值得肯定。
本次《條例》的修訂,存在著不少亮點。
亮點一:
《條例》中強調“城市人民政府鼓勵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體育活動”“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數民族聚居的街道,應當按照城市規劃,保護具有民族風格的建筑物”等,體現了民族平等原則和多民族國家應尊重和體現的價值觀。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各族人民創造了各具特色、豐富多彩的民族文化,進而形成了我國多元一體的民族格局。各民族文化相互影響、相互交融,提高了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感和向心力。
我國的歷史與現實表明,應正視少數民族文化作為中華民族文化組成部分將長期存在的客觀事實。因此,在保護并發展少數民族特色文化問題上,必須正確處理多樣性與同一性的關系,兩者并重,不可偏廢。
至于有人擔心的差異性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少數民族同胞的“國家認同”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們還是要樹立對民族工作的“三個自信”。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各 族群眾對祖國的認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對中華文化的認同、對的認同已經形成。在城市中保護并發展少數民族特色文化,并不影響上述認同。同 時,政府作為民族文化事務的管理主體,完全有能力把握好一個“度”,引導民族文化發揮其心理調適、社會整合、文化建設之類的正功能,而抑制其可能引發的群 體間的疏離、摩擦等負功能。
亮點二:
《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規定要通過傾斜扶持的方式,促進適應城市少數民族需要的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
有人認為,這屬于對少數民族的特殊優待政策。事實上,關于這一問題,包括少數人權利理論、《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國際人權文件,以及歐美等國的少數民族權利保障實踐早就做出了解釋和論證。而我國憲法第4條,也明確做出回答。
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少數民族所處的社會環境以及其經濟發展水平與多數民族相比,存在明顯差距。如果不考慮這種差異,不對少數民族施以特別保護,就不可能消除少數民族與多數民族之間存在的權利差距,甚至還會加劇原有的不平等狀況。因此,對少數民族權利以特殊保護正是為了消除民族間事實上的不平等,這也是為了讓少數民族能更為有效地參與到社會的經濟、文化和政治生活中,從而實現事實上的平等。
僅在國家立法與地方規范中確立特殊群體的權益是不夠的,還需要國家提供專門的、積極的扶持措施。因此通過發展與這些群體相關的經濟、教育、文化、社會事業來實現權益是最為有效的方法,這也是我國一貫所堅持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做法。
其實在西方國家,類似的做法也很多。美國政府在就業、教育等若干社會生活領域中制定的以反歧視為目標的向部分弱勢群體作適度傾斜的“肯定性行動”,就是對弱勢群體權利的保障。除美國外,加拿大的就業平等措施,英國的“積極行動”,馬來西亞的新經濟政策,巴西、南非、尼日利亞、納米比亞、斯里蘭卡、新西蘭等國的肯定性行動等。雖然其形式、內容、名稱千差萬別,但都是對弱勢群體實施類似肯定性行動,以達到“事實上平等”的優惠政策。
《城市民族工作條例》是以《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依據而制定的,該條例也是《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在城市民族工作方面的具體化規定。《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秉承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則,對城市民族工作開展做出初步具體化規定,為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實施細則提供了更為具體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