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所有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班)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幼兒園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和規定的代辦費,對在幼兒園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四條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在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區分不同等級、不同經費來源等情況,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實行類別審批。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標準,主要根據幼兒園辦園成本確定。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或購置費)、修繕費、水電費、衛生保健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第五條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收費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財政撥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其中:省屬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由省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設區市屬、平潭綜合實驗區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由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在不超過省屬同類型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制定;縣(市、區)及以下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住宿費由縣(市、區)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在不超過設區市屬同類型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制定。各地制定出臺的收費標準文件,應同時報送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
各設區市屬、平潭綜合實驗區、縣(市、區)屬及以下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需要突破規定的上限標準的,應按照《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上報省價格、財政主管批準后執行。
公辦幼兒園小小班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可在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相應上浮30%。
第六條 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實行報備和公示制度。各民辦幼兒園應根據有關財務制度進行辦園成本核算,在制定或調整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時,應報批準其辦園的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收費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七條 公辦幼兒園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幼兒園的基本情況,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記證書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金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金額;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五)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六)申請幼兒園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按規定折合標準的在園幼兒人數、生均教育培養成本,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情況、教育設備購置情況、工資總額及福利費用支出等主要指標;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幼兒園保育教育費采取按學期或按月收取的辦法,采取按學期收取的,每個學期按4個半月計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僅指幼兒園寒暑假開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實際天數收取。在一個學年內保育教育費必須統一按月份或統一按學期收取,不得同時采取兩種方法收取。幼兒繳費后未入學或在開學后2個月內(含2個月)要求轉園、退園的,幼兒園應按繳費額的50%退還保育教育費;超過2個月轉園、退園和因個人原因請假,不退還保育教育費。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育教育費采取按日收取的辦法,具體按幼兒申請留園的天數計算;留園期間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月收費標準除以22天計算)基礎上上浮50%;幼兒在留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第九條 幼兒園收取代辦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代辦的項目僅限于伙食費、幼兒保健費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費用(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對代辦項目的收費必須單獨立帳,并按學期進行結算,在每一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公布結算結果,多退少補。
第十條 伙食費采取按學期或按月收取的辦法,不足月的按實際天數收取。
伙食費應單獨核算,每個月向家長公布收支情況,當月盈余或超支的金額均滾動下月調整使用,每一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公布結算結果,有結余的應全部退還幼兒家長。
幼兒在繳納伙食費后因故連續請假3天及以上的,從請假的第2天開始伙食費可滾動到下個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時直接退還幼兒家長。
幼兒園收取的伙食費只能用于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燃料費用(扣除教職工消耗部分),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和規定項目的代辦費外,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等,進入公辦幼兒園及取得辦園許可證的民辦幼兒園并在園的,可享受政府資助,具體資助辦法按照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辦幼兒園向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及代辦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并納入財政票據系統(網絡版)管理,保育教育費、住宿費通過非稅收入管理系統收繳,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四條 幼兒園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實行成本核算,按照規定設立財務帳簿、財務報表等。幼兒園收取的有關費用要按規定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各幼兒園要推行園務公開,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幼兒園收費實行收費報告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認真做好收費報告工作,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監督電話等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監督和管理,引導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規定收費或截留、擠占、挪用幼兒園收費的行為將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秋季開學起執行,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1]2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