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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下城區小學一年級學校招生報名時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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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下城區小學一年級學校招生報名時間工各中小學、九年一貫制學校:
為了認真做好今年我區公辦學校招生工作,根據杭教初〔2014〕13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招生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招生對象
(一)下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招生對象為:
1.下城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
2.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條件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執行;
3.其他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需在我市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包括:
(1)在杭留學回國人員隨歸子女,華僑歸僑子女,外籍華人子女,港、澳、臺籍人員隨帶子女(含港、澳、臺籍學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證》、《杭州市特聘專家證書》或屬地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來杭創業和引進人才子女;
(2)工作地為下城區的回歸和引進浙商子女;
(3)父母在我國駐外機構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長期在國外工作,父母雙方均在野外地質勘察部門工作,戶籍所在地確實無人照顧,需由下城區親屬照管或寄養在下城區的學生;
(4)駐市區部隊的軍人子女;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險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其直系親屬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下城區的適齡兒童、少年;
(5)在本區居住的外籍、港澳臺籍適齡兒童、少年。
(二)公辦小學(含一貫制學校,下同)招生對象當年年齡應滿6周歲。(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出生)。
二、招生原則
(一)“屬地管理”原則
下城區常住戶籍學齡兒童、少年由下城區教育局負責安排入學,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及其他適齡兒童、少年由居住地(以居住證、臨時居住證為依據,下同)所在教育服務區學校受理,如遇教育服務區學校接收有困難,應先受理報名,由區教育局普教科統籌安排。
戶籍情況以公安部門核發的戶籍簿為依據;居住情況以與戶籍一致的住房產權單位(人)的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
(二)“就近入學”原則
具有下城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相對就近)入學。下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簡稱“學校”,下同)按照就近(相對就近)劃定學區實施招生。
(三)“住、戶一致優先”原則
當學區范圍內符合條件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數時,學校按照“住、戶一致優先”原則排列先后順序錄取。
三、學區劃分
(一)按照“屬地管理”和“就近入學”原則,統籌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需求,合理確定各校招生計劃、班級規模,確保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學校原則上不得突破省定班額,同時,要努力創造條件,逐步降低班額,推進小班化教育。
(二)公辦小學依街道、社區、路段、門牌號、村組等地理位置及學校分布、學校規模等因素劃定學區;公辦初中原則上實施初中對口若干小學劃定招生范圍。
四、報名辦法
(一)招生報名時間
小學:6月25、26日。
初中:6月下旬由區教育局將學生統一分配給對口初中。
(二)公辦小學招生報名辦法
實行“一站式”招生報名機制。具體報名辦法如下:
適齡兒童根據情況分別向學區學校報名,學校應受理所有符合條件的學齡兒童報名。其中:
1.下城區常住戶籍學齡兒童向戶籍所在學區學校報名;
市區戶籍的拆遷過渡家庭兒童入學,依拆遷過渡協議向過渡地所在學區學校報名,過渡期間由過渡地所在區教育局普教科安排入學;市區集體戶籍家庭兒童,向實際居住地所在學區學校報名,由區教育局普教科安排入學。
市區戶籍公租房居民家庭兒童向公租房所在學區學校報名。
2.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向居住地所在學區小學報名。
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市區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一年級入學預登記及查詢系統”進行預登記,并在報名時間內攜帶相關材料,憑預登記碼到居住地所在學區學校進行現場審核,確認符合條件后由學校接受報名。
(三)公辦初中報名辦法
小學畢業生戶籍、學籍情況由在讀小學組織調查核實,核實后將畢業生名冊統一報區教育局進行升學分配。
小學期間因搬家遷戶要求調整進入現住房附近初中就讀的,可在戶籍、學籍情況調查核實時向區教育局提出申請;由戶籍所在區教育局統籌安排。
具有下城區戶籍但在外地讀小學的畢業生,在規定時間內向下城區教育局報名,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
(四)其他
1.適齡特殊兒童、少年入學。我區戶籍的盲童向區殘聯報名就讀省盲人學校,聾人兒童、少年向杭州聾人學校報名就讀,智障兒童、少年向健康實驗學校報名。
2.在杭留學回國人員隨歸子女,華僑歸僑子女,外籍華人子女,港、澳、臺籍人員隨帶子女(含港、澳、臺籍學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特聘專家證書》或屬地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來杭創業和引進人才子女、工作地為市區的回歸和引進浙商子女向戶籍所在地(無戶籍則為實際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區教育局報名。
3.父母雙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證》的來杭創業和引進人才子女向戶籍所在地(無戶籍則為實際居住地)或父母工作所在地的學區學校報名。
4.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在直系親屬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入學的,向直系親屬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報名。
5.在本區居住的外籍、港澳臺籍適齡兒童、少年可向居住地學區學校報名,也可去獲得批準的專門招收外籍人員子女的學校報名。收費按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五、錄取辦法
(一)學校實施免試免費就近入學。嚴禁組織筆試、面試或任何變相形式的入學考試、考核;嚴禁以“實驗班”、“特色班”、“雙語班”等名義進行招生或招生宣傳;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招生的條件和依據。學校按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招生范圍接受報名和招生,不得跨學區招收學生。
(二)學校招生按下列規則進行:
1.學區內符合條件的報名人數未超過經核定的招生計劃,學校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區教育局可以根據周邊學校報名情況,統籌調劑周邊學區學齡兒童、少年到該校入學。
2.學區內符合條件的報名人數超過經核定的該校招生計劃,學校應根據學齡兒童、少年戶籍和家庭住房情況,按照“住、戶一致”優先原則,按下列先后順序錄取:
(1)學齡兒童、少年戶籍與父母戶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學校學區。其中父母有市區房產的,家庭住房以父母房產證為依據認定;父母無市區房產的,學齡兒童、少年和父母居住在市區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家庭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產證為依據認定;
(2)學齡兒童、少年和父母戶籍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學校學區(父母有市區房產但房產不在該學校學區),且學齡兒童、少年戶籍自出生日起落戶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
(3)學齡兒童、少年有市區戶籍,但不屬于上述兩類;
(4)學齡兒童、少年無市區戶籍,但符合在杭就讀條件。
當同一順序的學生人數超過經核定的該校招生計劃時,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公平、公正原則制定排序規則和方法錄取。
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居住地、工作地、社會保險繳納地三者一致的,其子女由居住地所在區教育局在同類學生中優先安排。
3.符合條件、未被學校錄取的學齡兒童、少年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就讀。
(三)特長生招生
小學不得招收各類特長生。公辦初中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招收少量特長生。
1.經區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體育、藝術、科技類特色初中學校,經批準可以在本區范圍內招收少量體育、藝術、科技類特長生,招收特長生的公辦初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本區公辦初中數量的30%,公辦初中招收特長生數量不超過本校招生總數的5%。
2.特長生招收方案由學校制定,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報省教育廳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招生方案應包括招收特長生的類別、人數、報名條件和錄取方法。
3.學校應嚴格按照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特長生招生辦法進行招生,可根據特長生招生類別組織相應的體育、藝術、科技等方面的素質測試,嚴禁進行文化課考試。
(四)其他
1.在杭留學回國人員隨歸子女,華僑歸僑子女,外籍華人子女,港、澳、臺籍人員隨帶子女(含港、澳、臺籍學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持有《杭州市人才居住證》、《杭州市特聘專家證書》或屬地為杭州的《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來杭創業和引進人才子女、工作地為市區的回歸和引進浙商子女與市區戶籍學生同等待遇。
2.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軍人子女、烈士子女、高層次人才子女、回歸和引進浙商子女、本校教工子女和援藏援疆干部子女,由下城區義務教育中小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范圍,區教育局審核確認名單后統籌安排。
六、大力推進陽光招生,加強招生服務
(一)推進陽光招生
各學校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及時向社會公布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招生政策,加強教育部門、學校和家庭、社會的相互溝通與理解,推進陽光招生。
1.招生政策公告。各學校在招生前將招生工作有關政策、辦法以網絡、社區公告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各學校招生計劃、招生范圍(學區劃分)、報名時間、地點和辦法、需攜帶材料、招生錄取辦法等。
2.招生錄取結果公告。各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向社會公布錄取學生名單等招生結果。
3.各中小學在招生期間應向社會公布投訴電話和投訴信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強招生服務
1.各學校應加強招生服務,切實為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提供服務和幫助。學校要采取多種渠道加強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宣傳。及時發布招生信息,幫助進城務工人員及時了解入學條件和報名程序。
2.各中小學招生使用全市統一的招生管理系統和學籍管理系統,各學校應及時將報名和錄取學生信息錄入管理系統。
七、嚴格招生紀律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招生工作情況納入區教育局對各學校的年度考核指標,杜絕以下幾類情況:
(一)擅自改變招生計劃招生的。
(二)違反規定的招生時間、程序進行招生的。各學校應按統一部署的時間、程序進行招生、分配工作,不得擅自提前;招生工作結束以后,各校均不得再招收已被其他學校正常錄取的學生,個別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的,須按學生轉學相關規定經雙方學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三)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擇校費,包括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除住宿費外,學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舉行或變相舉行與入學相關的考試、測試,將各種競賽成績、獎勵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錄取的條件和依據。
(五)以“實驗班”、“特色班”、“雙語班”等名義進行招生或招生宣傳。
(六)學校擅自接受學籍不在本校的兒童、少年就讀。
(七)學校拒絕本學區內符合條件的兒童、少年報名。
(八)經核定的招生計劃尚有余額,拒絕招收符合條件的兒童、少年入學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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