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國辦發〔2002〕28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省中小學編制管理和教職工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基礎教育質量和效益,現就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的原則:保證基礎教育發展的基本需要;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力求精簡和高效;因地制宜,區別對待。
二、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全省中小學教職工核定編制工作以中央編辦、教育部、財政部制定的《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為依據,根據我省中小學現狀及發展趨勢、布局結構和經濟水平等實際情況,區分高中、初中、小學等不同教育層次和城市、縣鎮、農村不同地域,分別按照教職工與在校學生比核定(見附表)。
中小學教職工劃分為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教師為學校中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人員;職員為從事學校管理工作的人員;教學輔助人員為學校中主要從事教學實驗、圖書、電化教育以及衛生保健等輔助工作的人員;工勤人員為學校后勤服務人員。
學校的管理工作盡可能由教師兼職,后勤服務工作應逐步實行社會化。確需配備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的,其總量占教職工的比例,高中不超過16%、初中不超過15%、小學不超過9%。
三、核編范圍。本次核編指教育部門舉辦的中小學(包括職業中學)。完全中學教職工編制分別按照高中、初中編制標準核定。九年制學校分別按照初中、小學編制標準核定。農村教學點的編制計算在鄉鎮中心小學內。職業中學要按高中編制標準核定。特殊教育學校、小學附設幼兒班和工讀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要參照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由市、縣按核編程序上報。企業及社會和其他形式舉辦的中小學,不包括在此次核編范圍內。國有企業舉辦的中小學,定編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由主辦單位另行批準。
山區、壩上教學點多且分散的縣(市、區),按標準核編確有困難的,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根據教學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適當增編意見,報省統籌考慮。
四、核編程序。核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按照“縣核、市審、省批”的程序進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以2001年年報生源數為依據,按核編標準制定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方案;機構編制、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并經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核。設區市機構編制、教育、財政部門對縣級中小學人員編制方案進行審核后,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審批。省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教育、財政部門提出核準意見報省政府批準下達。縣級機構編制、教育、財政部門共同將經批準的核編總額逐校核定落實。
五、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管理的要求。
(一)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教職工核編工作要高度重視。機構編制、教育、財政部門要結合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統一規劃,密切配合。按照中央和省對核編的要求,切實做好落實工作。
(二)教育部門和中小學校要在核定的人員編制范圍內,按照職位分類、專兼結合、一人多崗的原則,合理配備教職工,嚴格按照教師資格確定專任教師,實行全員聘任制。機構編制、教育、財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職工人員編制使用情況進行認真清理,除中小學校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變相占用中小學人員編制,已占用的務必妥善加以糾正;要認真清理在編不在崗人員,保證人員編制在教育教學崗位的落實。鄉(鎮)人民政府不得設置鄉鎮總校(教育辦公室)等教育管理部門,教育行政管理職能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教學業務管理由鄉鎮中心學校校長負責。
(三)核編過程中要引導教職工從城鎮學校和超編學校向農村學校和缺編學校合理流動。要精簡壓縮教師隊伍,堅決辭退代課教師和不合格教師,壓縮非教學人員,清退臨時工勤人員。
(四)設區市、縣(市、區)要對教職工編制實行動態管理。要根據生源變化和學校布局結構調整情況,依據編制標準,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調整中小學教職工編制。
(五)綜合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加強中小學人員編制管理,形成學校自律機制。機構編制、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中小學編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編制管理規定的單位,應當責令其糾正,并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處分。
六、完成核編時間。各縣(市、區)要抓緊提出本級中小學教職工核編方案,按規定程序報省核準,于2003年3月底前將教職工新編制核定落實到各中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