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完善政策規定切實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見》(浙教基〔2014〕31號)、《寧波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意見》(甬教基〔2014〕41號)及《寧波市教育局關于切實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見》(甬教基〔2014〕122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海曙區教育局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為依據,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辦好每一所學校為目標,以構建面向每一位適齡兒童、少年的教育服務體系,切實維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辦學行為為原則,依法實施初中招生入學工作。
二、基本要求
(一)初中招生繼續堅持“中學小學實行校校對口、相對就近;對口中小學相對穩定,適當調整”的原則(對口方案7月上旬見報)。
(二)根據教育部與浙江省教育廳相關文件要求,堅持城區小學畢業生免試(升學考試)升入初中的原則,在校校對口方案公布前,初中學校對各對口小學的學生均不得另行組織文化課書面測試。
(三)小學畢業生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區域教育事業規劃確定的校校對口方案進入對口中學就讀。
(四)要求回原籍地就讀初中的非海曙戶籍小學畢業生,原籍地房產證、戶口簿地址必須一致且房產證產權100%為學生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本戶主為學生父親或者母親,并由該生戶籍所在地的服務區初中出具同意回原籍證明,我區對口中學將該生檔案材料郵寄給對方初中。
(五)有本區戶籍和房產(房產證產權100%為學生父親或者母親、戶口本戶主為學生父親或者母親)而在本區以外小學就讀,現要求回本區就讀初中的小學畢業生,根據該生及其家長的戶籍證明、房產證明、畢業小學學籍證明,由我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六)在我區的留學回國人員隨歸子女、華僑歸僑子女、外籍華人子女、港、澳、臺籍人員隨帶子女(含港、澳、臺籍學生)、來(回)區創業和引進人才子女、現役軍人子女等學生,要求在我區就讀初中,由我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政策統一安排入學。
(七)寧波市實驗學校、海曙區段塘學校和海曙外國語學校為九年一貫制學校。海曙外國語學校今年繼續在全區招收初一年級學生(方案另定),從開始,將停止在全區招生。
三、具體工作要求
(一)為保證我區初中招生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確保社會穩定,各小學要做好以下二方面工作:
1.各小學要整理好畢業生材料(①義務教育卡;②小學生畢業登記表;③小學生健康卡;并按區教育局9月核實的名單,將小學的畢業生材料于7月1日前匯總到區教育局教育科。各小學不得自行將小學畢業生材料交給家長或其他個人,一經發現,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同時,不承認該生在我區所擇初中的學籍。
2.在本區小學畢業的借讀生若確實要求回原籍地中學就讀,要填寫《2015屆城區小學畢業的借讀生要求回原籍所在地(指四區以外)中學讀初中申請表》,并附上該生在原籍地的戶籍證明、房產證明和原籍地的服務區初中同意接收證明。該表與證明材料及匯總名單請于7月1日前上交區教育局教育科。
(二)為圓滿完成我區初中招生任務,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段學校辦學和招生行為,要求各初中切實執行好以下五項規定:
1.在尚未接收對口小學的畢業生材料前,各校不得提前發錄取通知書。
2.各校應按小學畢業考試成績的各分數段均衡編班,不得另行組織編班考試,嚴格控制班額,不得擅自突破班額。
3. 嚴格學籍管理。學生學籍所在學校和實際就讀學校應一致,各初中學校不得接受學籍不在本校的學生就讀。自起,未取得初中電子學籍的學生必須回到原電子學籍所在地報考高中,并將失去省優質示范高中定向招生資格。
4.嚴肅招生紀律。各學校要進一步規范招生行為,嚴格執行上級部門有關招生的紀律要求。公辦初中不得收取任何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收取任何與入校掛鉤的捐助及設施設備的捐贈。
5.在城區小學畢業的借讀生若要求回原籍地(指四區以外)服務區中學就讀且符合材料要求的,對口中學應在8月15日前把該生材料寄回原籍的服務區初中,但應在該生的《義務教育登記卡》上注明同意回某某初中,并蓋上學校公章。
附件:1.海曙區初中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2.海曙區小學畢業生登記表
寧波市海曙區教育局
6月17日
附件1
海曙區初中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如有變化另行通知)
日 期 | 工 作 安 排 |
5月9日 | 回城的小學畢業生到區教育局辦理升初中的手續 |
6月22日 | 全區小學生畢業考 |
7月1日前 | 各小學向區教育局移交小學畢業生材料(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
7月4日 | 我區小學升初中“校校對口方案”見報 |
7月10日 | 各中學到區教育局接收小學畢業生材料 |
7月31前 | 各初中發放初一新生錄取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