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文件
花教〔2015〕28號
關于印發花都區義務教育階段
學校招生工作辦法的通知
各教育指導中心,各中小學校:
《花都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辦法》業經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審定、區法制辦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花都區教育局
4月15日
(承辦科室:基礎教育科,聯系電話:36898563)
花都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促進教育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具體工作辦法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堅持以區為主、實行屬地管理。區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招生工作,推進和完善學區建設,促進義務教育均衡優質發展。教育局直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納入所在區域教育指導中心統一管理。
(二)公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民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入學原則,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堅持小學一年級“零起點”教學;嚴禁學校以考試或任何變相考試形式進行招生。
(三)加強招生計劃管理。區教育局在摸查測算的基礎上提出當年本行政區域內公民辦學校招生計劃,報區政府審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后,正式下達并向社會公布。學校招生計劃下達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由學校提出調整申請,區教育局報區政府,區政府批準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未經批準的招生計劃無效,區教育行政部門不為超出招生計劃部分的新生辦理學籍。
(四)區政府應優先發展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公辦學位滿足符合條件的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政策性照顧借讀生及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的入學需求;短期內確因公辦學位供給不足時,區政府應向民辦學校購買學位,滿足相關學生的入學需求。
(五)各教育指導中心應妥善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工作。因特殊情況,本行政區域內無法解決的,由教育局協調解決;對于一些涉及廣州市其他行政區的個案,由區教育局提出解決建議,報市教育行政部門裁決。
(六)當年招生工作結束后,學校應通過學校網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結果;按隨機編班原則做好學生編班工作,在校內公示欄公示編班結果。學校需于當年9月15日前做好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工作。
二、小學招生
(七)招生對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小學階段的招生對象為6周歲以上兒童。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八)招生類別。
1.地段生:具有花都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在符合“人戶一致”條件的原則上,安排入讀戶口所在地對口地段的公辦小學。
“人戶一致”指:兒童戶口地址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所持房產證地址一致,且夫妻雙方或一方須占有房產份額100%;兒童與父母在花都的唯一居住地(兒童父母沒有單位分房、自購房、租房等)是祖輩的(直系親屬),且同戶籍同住。
當符合“人戶一致”條件適齡兒童超過對口地段小學招生計劃數時,以下四類兒童由教育指導中心統籌安排學位:一是購買二手房業主,該居住單元原業主已有小孩在對口小學就讀1-5年級的;二是當年5月20日后戶籍遷入房產所在地址的;三是當年5月20日后購買并于8月27日前獲得《房地產權證》,或持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四是不按規定依時辦理報名手續的。如果符合“人戶一致”條件的適齡兒童仍超出對口地段公辦小學當年招生計劃數時,則按適齡兒童入戶時間先后順序安排學位,其余的適齡兒童由教育指導中心統籌安排學位。
2.統籌生:具有花都區戶籍的適齡兒童,戶籍地址與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實際居住證明地址不一致的,以實際居住地為主,由教育指導中心統籌安排公辦小學學位。
3.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符合《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指導意見》規定的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由實際居住地所在教育指導中心統籌安排公辦小學學位。
4.小區配套公辦學校學位安排:住宅小區內配套的公辦學校,在解決該小學地段符合“人戶一致”條件的適齡兒童入讀的前提下,剩余學位優先解決該小區業主(夫妻雙方或一方須占有房產份額100%)適齡子女入讀;購買二手房的業主子女,如果前任業主有子女在該配套學校就讀的,須等該套房前業主子女畢業或轉學后,才能獲得該配套學校的學位。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小孩人數超出所剩余學位數,則按購房先后順序安排。房地產開發商在小區開發之初與其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教育行政部門簽訂了住宅小區配套學校學位安排協議的,原則上按協議的相關約定安排業主子女學位。
5.“積分申請入學”學位安排:在我區居住并持有效居(暫)住證,并在居住地辦理了計劃生育登記、在廣州地區有穩定職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可通過積分申請入學,為其適齡子女申請入讀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
6.入讀民辦學校:不符合上述條件或不服從教育部門學位安排的適齡兒童,可選擇報讀我區的民辦學校。
(九)招生地段。各教育指導中心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理狀況、交通狀況、人口分布、學校規模及布局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合理劃分公辦小學招生地段。劃分公辦小學招生地段時,學生居住地與學校距離原則上在3公里以內。
100%的公辦小學按區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地段招生。起,以學校為單位,公辦小學非正常跨區域招生比例必須控制在10%以下。
(十)入學程序。
1.起,全市公辦小學招生實行網上報名。本市戶籍適齡兒童、非本市戶籍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于當年5月5日至20日登錄“廣州市公辦小學報名系統”(網址:zs.gzeducms.cn)填寫報名信息。適齡兒童的家庭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在報名時段內前往地段小學現場提出申請,地段小學必須提供網上報名服務接受報名。登記有效后,于當年5月第四周的周六起連續3天,根據網上預約時段到報名學校或教育部門指定地點進行資料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適齡兒童取得錄取資格。從當年6月30日起可登錄網上報名系統查詢錄取結果。
2.小區配套業主適齡子女,于當年5月第四周的周六起連續3天,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攜相關資料,到對應小區配套公辦小學報名(具體時間見相應小區配套小學招生通知)。
3.參加“積分申請入學”的,具體條件、流程等,見當年《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申請在花都區入讀公辦學校起始年級須知》。
4.本區戶籍適齡兒童確因疾病、出國等特殊原因逾期未報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于當年8月下旬向相關教育指導中心遞交補報名申請。
5.民辦小學的報名時間原則上為當年5月1日至30日,招生工作完成時間為當年8月31日。
(十一)學位安排。各教育指導中心按“人戶一致”原則安排本區域內戶籍適齡兒童入讀對口地段小學;在保證“人戶一致”學生學位的基礎上,以實際居住地為主,統籌安排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人戶不一致”的戶籍適齡兒童及政策性照顧借讀、積分入學的適齡兒童。
(十二)特長生招生。公辦小學不得招收體育、藝術及其他項目的特長生或將適齡兒童特長與入學掛鉤。
三、初中招生
(十三)招生范圍。各教育指導中心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學生人數、地理狀況、交通狀況、學校規模及布局、招生方式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合理劃分公辦初中招生范圍。劃分公辦初中招生范圍時,學生居住地與學校距離原則上在5公里以內。
,每所劃片入學的公辦初中95%以上生源由就近入學方式確定。
(十四)招生條件。
1.花都區戶籍的小學畢業生由戶籍所在地教育指導中心按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入讀公辦初中。
2.具有廣州市其它10區戶籍的小學應屆畢業生,在我區公辦小學就讀,可由就讀小學所在教育指導中心統籌安排入讀公辦初中;因特殊情況需回戶籍所在區升學的學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規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居住證明(房產證明、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租賃合同等),經戶籍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可在戶籍所在區升學。在民辦學校就讀的,回戶籍所在區(市)升學,或選擇報讀我區的民辦初中學校。
3.非廣州市戶籍的小學應屆畢業生,可參加我區“積分申請”入讀公辦初中,或選擇報讀我區的民辦初中學校。
(十五)招生方式。農村初中學校仍采取單校對口直升或劃分地段的方式進行招生;城區的鄺維煜紀念中學、區實驗中學、圓玄中學、培新中學、金華中學、云山學校和雅居樂中學等七所學校,仍采用電腦派位的方式進行招生。
嚴禁擇優性質的電腦派位、集團辦學擇優直升、九年一貫擇優直升及其他擇優直升的做法。
(十六)特長生招生。特長生招生類別為體育、藝術類,各學校不得新增特長生類別。公辦初中招收特長生的比例保留10%,并逐步減少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招收特長生的初中學校和所招收的特長生比例。公辦初中不得跨區招收特長生。確實因市重點扶持項目組隊需要,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的學校招收特長生的范圍和比例可以適當放寬。
特長生招生在小學畢業考試前進行。公辦初中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時,只能進行體育、藝術方面的技能測試,并按學生的體育、藝術方面技能測試成績錄取,不得進行其他內容的選拔性測試;對獲得體育、藝術特長生升學資格的學生應同時在招生學校和畢業學校公示。
(十七)公辦外國語學校招生。在公辦外國語學校招生之前,已被其他公辦初中錄取的學生,不得再報名參加公辦外國語學校的招生。
市屬公辦外國語學校面向全市、按“指標分配到區+電腦派位或抽簽”的方式進行招生,以當年招生計劃的3倍為電腦派位或抽簽指標數。市屬公辦外國語學校指標以當年畢業生英語綜合能力為主進行分配,具體分配細則將于當年5月20日在花都區教育局網站(www.hdjyj.com)公布。并于當年6月15日前完成分配工作。市屬公辦外國語學校根據區教育局確定的指標名單,按電腦派位或抽簽方式隨機產生錄取名單。
秀全外國語學校面向本區招生。按“指標分配到校+電腦派位或抽簽”的方式進行招生,以當年招生計劃的3倍為電腦派位或抽簽指標數。指標以當年畢業生英語綜合能力為主進行分配,具體分配細則將于5月20日在花都區教育局網站(www.hdjyj.com)公布。并于當年6月15日前完成分配工作。秀全外國語學校根據區教育局確定的指標名單,按電腦派位或抽簽方式隨機產生錄取名單。
列入市屬公辦外國語學校指標名單的學生,享有市屬和區屬公辦外國語學校兩次招生機會。
市、區屬公辦外國語學校于當年4月15日前通過學校網站等渠道公布當年的招生計劃。市屬公辦外國語學校于當年小學畢業考試結束后第1天上午進行電腦派位或抽簽,秀全外國語學校于當年小學畢業考試結束后第1天下午進行電腦派位或抽簽,市、區屬公辦外國語學校招生工作于當天完成。
(十八)民辦初中招生。民辦學校于當年4月15日之后方可公布本校當年的招生方案,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廣告等信息。招生方案包括學校的辦學特色、招生計劃、報名辦法、錄取規則、錄取時間、咨詢方式和收費標準等。學生預錄取名單、正式錄取名單適時通過學校網站等渠道公布。學生報名時可提交小學五、六年級的《學生成長記錄冊》原件或復印件。
民辦學校從當年小學畢業考試結束后的第7天起方可開始接受報名和招生。報名人數多于招生計劃數的民辦學校,可采取面談等方式招生,并在公辦初中招生電腦派位開始前兩天完成初步錄取工作,將名單上報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錄取以學生面談表現和《學生成長記錄冊》等為主要依據。報名人數少于或等于招生計劃數的民辦學校,于當年8月31日前完成報名和錄取工作,并為新生建立學籍。
民辦學校不得以考試或任何變相考試形式進行選拔招生,不得增加學生的負擔。
四、照顧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十九)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的審核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各學校不得隨意擴大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的范圍和條件。每年4月16日至4月25日的工作日時間,區教育局審核政策性照顧借讀生資料。經區教育局按規定核實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由教育指導中心按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到公辦學校(含政府在民辦學校購買的學位)就讀。政策性照顧借讀生的具體對象及條件見附件4。
(二十)具有本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因身體狀況等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報區教育局審核批準;延緩入學期滿時,應即入學。
(二十一)各教育指導中心、學校應妥善安排殘疾兒童入學,為不同類型和不同程度的殘疾兒童提供多種形式的學習機會。
(二十二)各教育指導中心應與民政部門共同協商,做好福利機構供養的孤殘兒童入學工作。
(二十三)各教育指導中心應做好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工作。
(二十四)各教育指導中心應積極穩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確保落實“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的目標。
五、違規招生行為及其處理
(二十五)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在招生中,以下行為屬違規行為:
1.采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入學的;
2.借助中間方(含培訓機構、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等)通過組織考試、競賽或培訓等形式錄取新生的;
3.以重點班、特色班、實驗班、創新班、奧數班、快慢班、尖子班、興趣班等各種名義進行招生的;
4.拒絕接收本服務區應接收的學生,或拒絕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入學的;
5.區屬學校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按屬地管理原則在屬地區開展招生工作的;
6.非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小學招收體育、藝術及其他項目的特長生或將適齡兒童特長與小學入學掛鉤的;
7.小學自行確定各類推薦生名單向初中學校推薦的;初中學校要求小學推薦優秀生源,組織小學或變相組織小學推薦優秀生源的;
8.初中學校在小學畢業考試前進行招生,包括在小學畢業考試之前以簽訂錄取協議或承諾錄取等形式預錄小學畢業生的,但經批準的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除外;
9.初中學校在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時進行文化科測試的,以及對獲得體育、藝術特長生升學資格的學生未按規定在本校和畢業學校進行公示的;
10.初中學校勸導初三畢業生放棄參加中考,或干預初三畢業生報考高中階段學校志愿的;
11.將各類學科競賽成績、“奧賽”成績、社會藝術考級、特長評級等與招生錄取掛鉤,或作為加分獎勵、升學依據的;
12.不按核準的辦學層次和辦學規模進行招生的;
13.接收民辦學校學生就讀,形成“校中班”的;
14.其他行為干擾招生工作秩序、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
(二十六)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在招生中,以下行為屬違規行為:
1.不按核準的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和招生計劃進行招生;
2.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間之前進行招生;
3.借助中間方(含社會培訓機構)通過組織考試、競賽或培訓等形式選拔生源;
4.將各類學科競賽成績、“奧賽”成績、社會藝術考級、特長評級等作為招生錄取依據;
5.委托小學推薦優秀生源,組織小學或變相組織小學推薦優秀生源;
6.發布虛假的招生簡章、廣告等信息。
(二十七)中小學校不得為社會機構組織學生舉辦任何學科競賽、綜合能力競賽和考級等各種競賽活動提供場地。
(二十八)任何部門、學校、社會團體、機構等組織,未經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包括“奧賽”在內的各種學科競賽、綜合能力測試、讀書讀報評獎和考級等競賽活動。經批準舉辦的各類競賽活動,必須遵循學校與學生自愿參加的原則。
(二十九)經核實確認學校或培訓機構存在違規行為的,按隸屬關系由學校或培訓機構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處理:
1.對學校及其校長、相關負責人作出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
2.學校三年內不得列入各級各系統評優評先范疇。
3.學校校長及其相關責任人5年內不得列入各級各系統評優評先范疇,且5年內不得列入“名校長、名班主任、名教師”等認定范疇;同時,從提出處理建議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內學校校長及其相關責任人已認定為“名校長、名班主任、名教師”的,撤銷其相關稱號。
4.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違規招生,責令限期整改,向社會進行通報,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該校次年減少其10%—50%的招生計劃或勒令停止招生,建議民辦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解聘校長。
5.根據誰審批誰主管的原則,對社會培訓機構違規的,責令限期整改,向社會進行通報;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當年年檢“不合格”結論,并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6.按干部管理權限對公辦學校(含其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發生招生考試違規行為的)校長、相關負責人追究處理。
7.在調查核實中,如發現還有另外嚴重的違紀違規問題,則移交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或規定一并處理。
六、其他
(三十)每年4月30日前,教育指導中心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區域義務教育招生細則,報區教育局,并通過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
(三十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及省市相關文件修訂。
(三十二)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