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江北區初中招生工作實施意見
江北區初中招生工作實施意見于7月4日公布。公辦初中招生繼續堅持“中學小學校校對口,相對就近;對口中小學相對穩定,適當調整”的原則。
各中小學:
為進一步規范各類學校的招生行為,切實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浙江省義務教育條例》,結合《寧波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的意見》(甬教基〔2015〕41號),現就做好初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初中招生工作要堅持以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為依據,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辦好每一所學校為目標,以構建面向每一位適齡兒童、少年的教育服務體系,切實維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辦學行為為原則,依法實施初中招生入學工作。
二、基本要求
(一)公辦初中招生繼續堅持“中學小學校校對口,相對就近;對口中小學相對穩定,適當調整”的原則(對口方案7月上旬見報)。
(二)堅持免試入學原則。根據教育部與浙江省教育廳相關文件要求,依據小學畢業生免試(升學考試)升入初中的原則,在校校對口方案公布前,各校不得另行以文化課書面測試方式錄取。
(三)小學畢業生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區域教育事業規劃確定的校校對口方案進入對口中學就讀。小學畢業生及其家長若自愿放棄升入對口中學的權利,而選擇升入非對口學校,以后想轉回對口中學,則該生不再視作服務區學生;選擇升入非對口公辦學校的學生,初中畢業后將失去省優質示范高中保送生資格。
(四)已在本區小學借讀的畢業生仍需在江北區借讀初中的,原則上與就讀小學其他畢業生一起升入相應的對口初中。如果相應的初中學額較滿,則由區教育局安排到臨近的另一所中學就讀。
(五)有本區戶籍和房產而在本區以外小學就讀,現要求回本區就讀初中的小學畢業生,根據該生及其家長的戶籍證明、房產證明、畢業小學學籍證明,由我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
(六)在我區的留學回國人員隨歸子女、華僑歸僑子女、外籍華人子女、港、澳、臺籍人員隨帶子女(含港、澳、臺籍學生)、來(回)我區創業和引進人才子女、現役軍人子女等學生,要求在我區就讀初中的,由我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政策統一安排入學。
(七)惠貞書院五年制小學畢業生直升本校四年制初中,育才實驗學校小學部畢業生對口升入育才實驗學校初中部。
(八)寧波市江北中學(大慶北路配套學校)今年秋季開始招收初一學生。
三、具體工作要求
(一)為保證我區初中招生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確保社會穩定,各小學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各小學要根據初中招生工作的要求整理好畢業生材料,特別是電子檔案的完整和準確。2015屆小學畢業生登記表中的語、數兩科畢業考成績仍用百分制,其余成績可用等級制。按電子學籍系統中,已核實的名單,將各小學的畢業生材料匯總到區教育局。各小學不得自行將小學畢業生材料交給家長或其他個人,一經發現,要追究學校領導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同時,不承認該生在我區所擇初中的學籍。
2.在我區小學畢業的借讀生若確實要求回原籍地中學就讀,要填寫《2015屆江北區小學畢業的借讀生要求回戶籍所在地中學讀初中申請表》,并附上該生在原籍地的戶籍證明和原籍地的服務區初中同意接收證明。對口中學應及時把該生材料寄回原籍地的服務區初中,但應在該生的《義務教育登記卡》上注明同意回某某初中,蓋上學校公章,同時要注意在遷移電子學籍檔案時,不要再進行錄取。申請表與證明材料及匯總名單按規定時間上交區教育局。
3.對口中學應接收有本區常住戶口、在外地小學(含民辦小學)借讀、要求返回戶籍所在地的本校服務區內的小學畢業生,接收符合條件的四區內跨區的小學畢業生。
(二)為圓滿完成全區初中招生任務,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段學校辦學和招生行為,要求各初中切實執行好以下五項規定。
1.應按小學畢業考試成績的各分數段均衡編班,不得再進行以分班為目的的各類測試,以及以“分層次教學”為名,舉辦事實上的“快慢班”。
2.要嚴格控制新生班額,原則上小班化教學試點學校每班35人以下,普通學校每班學額上限為45人,不得擅自突破。
3.嚴格學籍管理。學生學籍所在學校和實際就讀學校應一致,各初中學校不得接受學籍不在本校的學生就讀。學籍在本校的學生未按時報到注冊,學校應主動聯系學生家長,了解情況,按有關要求妥善處理;新生報到后,要及時遷移電子學籍檔案,建立新的學籍檔案。自起,未取得初中電子學籍的學生必須回到原電子學籍所在地報考高中。
4.嚴肅招生紀律。各學校要進一步規范學校招生行為,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嚴格執行上級部門有關招生的紀律要求。公辦初中不得收取任何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收取任何與入學掛鉤的捐助及設施設備的捐贈。
5.升入民辦初中就學的小學畢業生,如果因故要求回到戶籍所在地初中就學,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入學,初中畢業后將失去省優質示范高中保送生資格。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寧波江北區初中招生工作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