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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人才補貼最新政策及人才補貼發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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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城市對于引進人才補貼政策不一樣。但大多數為住房補貼、創業補貼、福利補貼等,數額也不定。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2021年防城港人才補貼最新政策及人才補貼發放時間,僅供參考!

為更好實施人才強市戰略,促進我市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吸引和培養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的意見》(桂發〔2010〕30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廣西北部灣經濟區人才開發的若干政策措施》(桂辦發〔2010〕51號)和《中共防城港市委員會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聚才揚帆”計劃的意見》(防發〔2010〕13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高層次人才引進的范圍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高層次人才主要是指從國內外引進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各類高級人才、高級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高級技能人才。

第二條 重點引進的對象:

第一類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家“千百萬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選。

第二類 國家杰出專業技術人員,國家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人選,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的前三位完成者,國家“千百萬人才工程”第二層次人選。

第三類 國家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科、學術技術帶頭人,“*特聘教授”,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家二等獎和省級一等獎前三位完成者,“八桂學者”,國家“千百萬人才工程”第三層次人選。

第四類 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人員,“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省級“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層次人選,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第五類自治區“特聘專家”,省級優秀專家,博士生導師,省級“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層次人選。

第六類 享受省級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獲得博士學位的博士研究生,具有國家注冊類資質的高級人才,大型企業高級經營管理人才。

第七類地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獲得“全國技術能手 ”稱號的創新型高技能人才,獲得碩士學位的碩士研究生。

在國外留學,獲得博士、碩士學位,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及國際權威機構認證的注冊類資質,須經國內主管部門認定、核實。

雖不具備上述資格條件,但確有真才實學、發明專利、自主知識產權或特殊才能,且在年度擬定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需求目錄范圍內的,經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認定,可列為我市急需緊缺的高層次人才。

第二章 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待遇

第三條 安家費補貼。屬于目錄范圍內正式調入我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市屬國有企業的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給予安家費補貼。具體為:第一類人員每人150萬元,第二類人員每人100萬元,第三類人員每人80萬元,第四類人員每人50萬元,第五類人員每人20萬元,第六類人員每人10萬元,第七類人員每人3萬元。安家費分5年支付。夫妻雙方同時引進,且都屬于安家費享受對象的,按一方全額、一方半額發給。

第四條 工資待遇。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工資報酬由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并可把引進人才的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列入成本核算。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待遇制度。

第五條 政府特殊津貼。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原來享受各級政府津貼的,引進到我市后不能再繼續享受但仍從事同類性質工作的,經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確認后,給予享受我市相應的政府津貼。

第六條 社會保險待遇。引進的人才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已參加社會保險的,應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接手續,相關業務部門給予優先辦理。

第七條 配偶就業問題。第一至六類引進人才需隨遷安置配偶的,給予對口安排工作;第七類引進人才需隨遷安置配偶的,給予協調解決。第一至五類若配偶原有工作但隨遷至我市后不需安排工作的,在任職期間內每年給予2萬元的生活補貼,但最長不超過5年。

第八條 子女就業入學問題。第一至七類人員其成年子女的就業,由用人單位會同人社部門優先予以推薦;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和入學,可在全市范圍內優先擇校,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第九條 建立住房保障機制。將住建、國土等部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引進高層次人才的過渡性住房和臨時安置用房,租住時間最長不超過其任期;房產主管部門及時掌握住房租賃信息,多渠道籌集出租房源,為流動優秀人才提供房屋租賃服務;高層次人才較為集中且有自用土地的企事業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集資建設高層次人才住宅。

第十條 其他相關的待遇。

(一)屬于引進的第一、二、三類高層次人才,服務期限不少于5年,其安家費發放標準參照目錄內正式調入的同類人員執行,從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解決。

(二)凡以柔性流動方式來我市服務的高層次人才,可到市人社局辦理人才《居住證》。柔性引進人才的其他相關待遇由人才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柔性引進人才在我市服務期間,在優秀人才選拔、獎勵、培養、職稱評審等方面享受引進人才同等待遇,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加入服務地的黨團組織和人民團體,享受相應的政治待遇。

(三)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較深專業造詣的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不包含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人員),身體健康,本人自愿,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人社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四)對引進到我市工作后的高層次人才因公或因私到國(境)外學習考察,執法執紀部門沒有不良現象反映的,相關職能部門在其出國(境)政審、審批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五)對引進的海外留學人員,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留學人員來廣西工作的若干規定》(桂政發〔2005〕31號)執行。

(六)對取得廣西居住證的外國專家,其在廣西申請的專利可享受《廣西壯族自治區專利資助與獎勵暫行辦法》規定的政策。對防城港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積極推薦其申報“國家友誼獎”、“廣西金繡球獎”。

第三章 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和管理

第十一條 健全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堅持“誰用人,誰培養”原則,健全市、縣(市、區)、用人單位人才培養體系,建立政府引導、行業指導、單位自主、個人自愿的人才培養機制,重點培養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各類高層次人才。

第十二條 實行專才聘任制度。建立政府特聘專業人員制度。報經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批準,面向海內外公開招聘或選聘急需緊缺的專業技術人才擔任政府特聘專業人員。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聘任制度,在規劃建設、工業經濟、環保、金融、旅游文化等方面聘任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建立事業單位專才特聘制度,根據技術項目、工程項目及其他特定工作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專才特聘崗位,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急需緊缺專業高層次人才。特聘崗位實施合同制管理,不受單位編制、工資、職數、職稱的限制。

第十三條 建立政府顧問聘任制度。從國內外咨詢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金融機構和行業組織等聘請資深專家、學者和企業家擔任政府顧問,為我市的重大戰略決策、重大項目實施等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 實行“首席專家”制度。經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批準,行業主管部門可在專業技術水平要求較高、人才相對集中的市直部門或企事業單位設立“首席專家”崗位,聘期為兩年,每月給予每位首席專家4000元崗位津貼。聘用期滿需續聘的,“首席專家”設崗單位報市主管部門及市人社局審核同意,并經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批準后,方可續聘。

第十五條 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企業申報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對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給予10萬元的建設啟動資金;工作站每引進一位博士后,分別給予工作站2萬元工作經費、博士后2萬元補助,并協助解決入站博士后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學等問題。出站博士后留在防城港市創業,屬我市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需求目錄范圍,正式調入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享受我市有關高層次人才引進的相關待遇。

第十六條 建立企業研究生工作站。支持在冶金、有色金屬、食品糧油、能源、海洋、裝備制造、修造船等千百億工業產業集群,以及新材料、新能源、節能與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建立由企業出資建設,引入高校、科研機構研究生導師指導下的研究生團隊,以技術研發、項目合作、人才培養培訓為主要任務的企業研究生工作站。經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核,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每個企業研究生工作站5萬元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自主創業扶持制度。支持高層次人才自主創辦符合國家產業鼓勵政策、與我市重點產業發展配套的各類企業,政府在財政、稅收、用地、課題申請、項目研究經費等方面給予扶持。市科技局會同市人社局等部門制定高層次人才創業項目審核認定標準。其創業項目經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核認定后,由市財政一次性給予50—20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

第十八條 實施人才小高地建設提升工程。支持在鋼鐵、核電、銅鎳、修造船、裝備制造等重點產業、重點企業建立自治區級的人才小高地。提升人才小高地建設管理水平,加大專項資金投入力度并形成長效增長機制。優先支持人才小高地申報設立“八桂學者”、“特聘專家”等崗位,并鼓勵面向海內外選聘高層次領軍人才和拔尖人才。

第十九條 實施博士、碩士研究生培養工程。參加在職研究生學習的學費報銷標準按照《中共防城港市委員會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聚才揚帆”計劃的意見》(防辦發〔2010〕1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在職攻讀期間,保留工資福利待遇和職稱評審資格。對獲得博士研究生學位、博士研究生學歷的,由用人單位分別給予10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碩士研究生學位、研究生學歷的,由用人單位分別給予5000元、2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企事業單位人才無論在職或脫產進行的學歷提升,均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協議;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自主參加研究生學歷提升或者根據有關文件要求參加學歷提升的,個人須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后方可參加,并報市委人才辦備案。

第二十條 調整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政府特殊津貼標準。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每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由原來的200元提高至400元。連續3屆被評為防城港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的,授予“防城港市優秀拔尖人才”榮譽,除了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0元外,可享受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相關待遇至退休(不在我市工作或身份轉換為國家公務員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建立高層次優秀人才生活補助機制。對企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在職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博士學位的高層次人才,從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分別給予每人每月600元、400元的生活補貼;既有正高職稱又有博士學位者,可同時享受以上兩項補貼。人才已退休、不在我市工作或身份轉換為國家公務員的,不再享受此項待遇。

第二十二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特殊困難幫助機制。對在我市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家庭主要成員(父母雙親、配偶及子女)因天災人禍、遇到不可抗拒災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特殊困難的,可向市委人才辦申請救助。市委人才辦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酌情給予一定的幫助。

第二十三條 在我市從事研發和成果轉化的各類人才,獲得國家或省部級項目經費資助的,市財政按照獲得資助經費額度的5%獎勵項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額度為1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自治區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獎項的主要人員,用人單位可按國家和自治區同等額度的獎金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建立英才獎勵制度。市委、市人民政府設立“防城港市杰出人才貢獻獎”,作為我市人才的最高榮譽獎,褒獎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該獎項每三年評選一次,對獲獎個人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六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考核機制。對引進到我市(包括戶口不轉)的第一章規定的七類人才,可享受安家費補貼的,由市或縣(市、區)黨委人才辦、市或縣(市、區)人社局會同用人單位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合格)、基本稱職(基本合格)和不稱職(不合格)四個等次,根據考核結果分5年平均給付。考評為優秀或稱職(合格)等次的,按100%發放年度安家費補貼;考評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等次的,按50%發放年度安家費補貼;考評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的,不發放年度安家費補貼(不再補發)。引進人才未按合同在我市持續工作5年以上的,自其停止為防城港市工作時起,停止發放一切津補貼。凡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按當年年度考核結果從引進次年起予以給付。

第四章 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待遇落實的程序

第二十七條 開辟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綠色通道”。

1.市直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采取調配方式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根據人員身份和單位性質按管理權限分別辦理。屬市直黨政機關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有關手續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組織、人社部門負責辦理;屬市直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采取單獨調入、先借后調或先聘后調等辦法辦理相關手續。

2.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采取聘任方式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按照《防城港市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暫行辦法》和《防城港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細則》(防政發〔2009〕9號)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3.市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采取柔性方式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按照《中共防城港市委員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防城港市人才引進、培養和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防發〔2006〕12號)等文件規定,與人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服務方式和期限、工資待遇等事宜。

4.引進人才屬于第一至六類人員的,可以不受編制數額和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的限制(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除外),可以先進后出、先增后減。

5.符合引進條件的人員可在我市先落戶、后擇業,并免費實行人事代理。對辭職來我市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特聘工作的方式先予以聘用,經組織、人社部門核準后,可重新建檔并接轉工作關系,工齡連續計算,并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同時享受引進人才的相應待遇。

第二十八條 落實高層次人才相關待遇的辦理程序。

(一)第一至七類急需緊缺人才的安家費發放程序:

1.個人提出申請,如實填寫《防城港市引進高層次人才安家費補貼申請表》;

2.經其人事關系所在單位領導班子和主管部門同意;

3.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或人社部門審核,并報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批。

4.市財政局將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定同意的補助資金從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分5年劃拔到用人單位賬戶,再由用人單位發放到人才手中。

(二)首席專家崗位津貼發放程序:

1.經批準設崗,由已招聘專家的企事業單位提出申請;

2.報經主管部門審核;

3.經市委人才辦再次審核,報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定;

4.市財政局根據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定同意的補助資金將當年崗位津貼撥付至申請單位,再由所在單位發放到首席專家手中。

(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博士后資金補貼審批程序:

1.博士后工作站提出申請;

2.市人社局對博士后工作站和引進博士后的情況進行審核;

3.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對申報補貼金額進行審批;

4.市財政局將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定同意的資金從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撥付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出站博士后安家費補貼申領程序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企業研究生工作站資金補貼審批程序。

1.由設立研究生工作站的企業提出申請;

2.市工信委會同市科技局對工作站硬件建設和科研成果進行審核評估;

3.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核;

4.市財政局將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定同意的資金從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采用集中支付方式撥付至市人社局,再由其撥付給企業研究生工作站。

(五)自主創業扶持資金審批程序:

1.自主創業高層次人才提出申請;

2.市科技局組織專家組對申報創業項目進行初審,并報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3.市科技局將專家組審定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4.市財政局將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的資金從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撥付給有關個人或團隊。

(六)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特殊津貼和高層次優秀人才生活補助資金審批程序:

1.市委人才辦根據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表彰文件制訂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特殊津貼簽領表,根據市人社局提供符合條件的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博士學位的人才名單制訂高層次優秀人才生活補助資金簽領表;

2. 市委人才辦將簽領表報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核;

3.市財政局將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領導審定同意的資金從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劃撥到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銀行賬戶;

4. 市委人才辦每半年核發一次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特殊津貼和高層次優秀人才生活補助資金。

(七)科技成果研發和轉化獎資金審批程序:

1.在我市從事研發和成果轉化,且獲得國家或省部級資助或獎勵的人員提出申請;

2.市科技局組織專家組對申報企業及金額進行初審,并報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備案;

3.市科技局將專家組審定結果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4.市財政局將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的資金從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撥付至申請人所在單位發放。

(八)其他有關人才工作經費申請程序。對人才招聘活動、人才有關評審工作及人才選拔所需費用以及每年市優秀專家慰問、體檢、外出考察以及有關津貼等費用,由主管部門或承辦部門報市委人才辦審核,經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審定同意后,由市財政局從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撥付到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再由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撥付到有關部門。已明確資金來源的由原渠道解決,不在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設立防城港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從2011年起,安排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重點用于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開發和獎勵等。

第三十條 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和開發的費用,用人單位為財政全額撥款的市直單位由市財政承擔;用人單位為財政差額撥款的市直單位,由市財政與用人單位按經費核撥及自籌比例共同承擔;其他單位引進的人才,可享受由市財政承擔的政府特殊津貼,其他待遇和補貼均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享受第二章相關待遇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員,在我市的服務期限不能少于5年。在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須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期限的勞動(聘用)合同,并報市人社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引進人才申請,填寫《防城港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年度計劃申請表》(見附件1),經主管部門匯總審核,送同級組織、人社、編制部門簽署意見或經專家評審,報市委人才辦審核、市委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定。每年初,由組織、人社部門發布我市翌年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未列入需求目錄范圍的,不能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待遇。

第三十三條 經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可享受相關待遇的,本辦法第二章所規定的各類人才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享受本辦法或市委、市政府其他文件所規定的相關待遇,但不能重復享受。凡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申請補貼的,一經查實,取消其享受津補貼資格并勒令退回已發津補貼,情節嚴重者追究所在單位領導和個人責任。

第三十四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工作獎懲制度,加強對高層次人才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對吸引和培養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嚴重滯后,當地用人單位和高層次人才投訴較多,或者由于主觀因素造成高層次人才流失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轄單位,各縣(市、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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