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想要買房子,并不是有錢就隨隨便便可以購買的,很多地區政策對購房者都有要求,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行。那么2021年莆田限購政策,莆田購房本地人外地人限購新規定?我們一起看看相關知識吧。
為加強商品房銷售環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規定,現就加強我市商品房銷售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預售許可不得收取預訂款。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嚴禁以預訂、認購、排號登記、發放VIP卡、借款等任何形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性質的費用,變相提前預售。
對群眾投訴或巡查發現存在上述行為的企業,立即啟動處罰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9條之規定依法查處,同時企業信用分值扣減10分,當年度房地產資質年檢列入紅色監管,按現行資質許可的條件、程序、標準,重新核查其資質情況。
二、完整公示所售項目相關信息。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后10日內,在項目銷售場所(售樓部)的醒目位置真實清晰公示以下相關證件信息:企業情況信息(包括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項目情況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權證、項目總平面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樓盤銷售信息(包括銷售方案,全部準售房源的面積、單價、即時銷售狀態,以及物價部門舉報電話12358、住建部門舉報電話2696972。單價要與辦理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時提供的價格表一致;銷售狀態要與莆田市房地產信息管理網對外公布的樓盤信息一致);合同內容信息(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補充條款內容);委托代理銷售的還要公示委托代理信息(包括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備案證書、代理銷售委托書、代理人執業資格證書)。
市、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的不定期巡查,對巡查中發現每少上述一項證件材料,扣減企業信用分值2分,虛假一項信息扣減信用分值5分,同時責令限期整改到位。
三、規范商品房銷售價格和收費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時,應提供一房一價具體價格表。商品房銷售價格中應包括合同約定交房時安裝的消防門、防盜門、對講系統、監控設備等配套設施費用,以及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屬于房屋配套性質的建設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標價之外另行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商品房買賣合同》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在交房時委托或變相委托物業服務公司搭車或強制追加收取費用。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法律規定應由購房者承擔的稅費,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代辦服務的,應向購房者標示收費項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房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登記時,應對商品住房銷售價位進行復核。自2017年2月1日起取得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證對應的商品住房銷售價位上漲幅度,在一年時間內,原則上不超過所提供一房一價表中價位的5%,對超過該漲幅的暫停辦理合同登記備案。因房地產開發企業亂收費或收費不規范引起群眾信訪投訴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同時對每一個信訪投訴件扣減企業信用分值2分。
四、按期對外開盤銷售和合同登記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后10日內必須對外開盤銷售,一次性公開所批準的全部房源信息,不得有捂盤惜售、囤積房源、惡意炒作等不當經營行為。預訂的房源10日內必須通過房地產信息管理系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10日內必須辦理登記備案;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需辦理登記備案注銷手續,除了莆建房〔2010〕11號文第三點所列原因外,因系統信息內容錄入錯誤或對購房合同條款產生異議等申請合同備案注銷的,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可共同申請辦理合同備案注銷手續。
符合已備案合同注銷條件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辦注銷手續:
(一)購房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申請報告后,由配偶或繼承人持身份證明和房地產開發商共同申請辦理合同備案注銷手續;
(二)購房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含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辦理合同備案注銷手續;
(三)因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而申請合同備案注銷的,提供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可由當事人單方申請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四)購房人無法到窗口辦理合同備案注銷手續的,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后,由受托人代理申請辦理合同備案注銷手續。
企業存在未按期對外開盤銷售或公布全部房源、未按期簽訂合同及辦理登記備案的,扣減誠信分值2分,并可暫停網上簽約資格。《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后超過10日辦理登記備案的,需提交延期登記備案說明材料,禁止變相囤積房源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五、誠實信用履行合同約定相關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以及承擔《新建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承諾的各項質量保修責任。因具體原因造成無法履行的,應主動積極與購房者協商解決方案,或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承擔賠償義務。
因面積差異不結算、未按約定期限交房、不具備交房約定條件、規劃設計擅自變更、未按約定期限辦理產權登記、未履行質量保修責任等造成群眾信訪投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在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的期限內與購房者協商處理,并將整改情況經投訴人同意確認后書面報告房地產主管部門。未及時有效處理群眾信訪投訴造成重復信訪或群體信訪的,按每一個信訪投訴案件扣減企業信用分值2分,并可暫停網上簽約資格。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莆建房[2017]3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