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相關通知。沈陽市戶籍居民家庭(含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沈陽市行政區域內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的商品住房。非沈陽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沈陽市行政區域內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暫停向其銷售限購區域的商品住房。非沈陽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沈陽市行政區域內沒有住房的,可在限購區域購買1套商品住房,購房時需提供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繳納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通過補繳的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 明不予認定。
因回遷安置、司法判決等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不在限購范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由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核查認定。商品住房限購認定時間以購房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
解讀
限售范圍擴大至全市行政區
通知還將購買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限售范圍由“三環區域及渾南區全域(不含沈撫新區)內”擴展至“全市行政區域(不含遼中區、新民市、康平縣、法庫縣)內”,限售政策按照“59號文件”執行。(59號文件點擊我查看)
擴大商品住房價格監控指導范圍,對“59號文件”確定的價格監控指導以外區域(不含遼中區、新民市、康平縣、法庫縣)的所有在售商品住房項目,也要實行價格監控指導。對外擴區域內所有2017年8月7 日前下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未售房源,一律暫停合同網簽備案并重新申報商品住房預售價格。
未售房源重新申報均價不得超過2018年3月的備案均價。在3月未發生備案行為的,其未售房源申報均價不得超過3月前最近成交月份的備案均價。
同時要求,進一步加大新增土地供應,供應規模不低于2017年水平,在堅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的前提下,靈活采取“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限地價、競配建”“限地價、競自持”和 “限地價、競租賃住房”等競價方式。
各區、縣(市)政府要加大存量土地攻堅力度,挖潛存量土地資源,保證土地供應后備資源。積極盤活閑置土地,對施工進展緩慢、停級建等開發不充分的項目,督促其加大投資力度、加快建設進程,確保盡早入市銷售。
提取公積金后準貸時限調整
在公積金貸款方面,沈陽市調整提取公積金后準貸時限。將貸款申請條件中“借款人及共同申請人6個月內無現金提取公積金(不含委托還貸)記錄”調整為“借款人及共同申請人12個月內無現金提取公積(不含委托還貨)記錄”。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實行資金流動性系數調節。資金流動性系數與公積金資僉使用率掛鉤,資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8;資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0.9;資僉使用率小于90%時,流動性調節系數為1。資金使用率和流動性調節系數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定期向社會公布。
同時,沈陽市將加大對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市規劃國土局負責對開發企業“批而未建”行為依法查處;市房產局負責對開發企業“未許先售”“許而不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將嚴格依法處罰。
據遼寧省丹東市政府官方微信平臺消息,14日,丹東市政府出臺《關于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即日起,將對限制區域實行房地產調控措施。
此《意見》旨在堅決防范炒房投機行為,明確規定限制區域范圍為振興區中心南路以東、江灣西路以西、黃海大街(浪東線)以南、鴨綠江大道(濱江西路)以北,即對丹東新區區域實行房地產調控措施。
《意見》對非本地戶籍人員在限制區域內購買住房做了詳細規定。非本地戶籍人員在限制區域內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滿2年并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方可上市交易。非本地戶籍人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在限制區域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根據金融風險情況,按照銀行相關規定分類執行。
《意見》還對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貸款購房首付比例進行了調整。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我市購房申請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首付比例調整為不低于50%。
《意見》要求,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落實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制度。在銷售新建商品房前,須將商品房銷售價格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商品房銷售價格必須在售樓處現場按照“一房一價”對外公示,銷售商品房價格須按照在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價格進行網簽。相關部門要合理調控土地供應規模,加大新增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規模,供應規模原則上不低于2017年水平。
據悉,目前丹東市正在加強房地產市場執法檢查,將重點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違規收取購房定金或預付款等費用、未公示銷售進度控制表、捂盤惜售,惡意炒作和哄抬房價、發布虛假房源和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