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意見指出,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制定和執行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購措施。
原則上對已擁有1套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當地一定年限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
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購措施的城市,與本實施意見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調整完善相關措施。
環雄安新區和環首都重點地區
非本地戶籍居民需提供3年以上納稅或社保證明
環雄安新區和環首都重點地區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門檻、從嚴調整限購措施,即:對能夠提供當地3年及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補繳的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要加強京冀交界地區規劃建設管控,嚴控規模擴張、嚴控開發強度、嚴控貼邊發展,嚴禁在交界地區大規模開發房地產,嚴禁環首都圍城式發展,堅決防止形成“鐵圍子”。廊坊北三縣要服從服務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大局,與北京城市副中心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統一管控。
購買3套及以上停發商業性貸款
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可結合本地實際,經省級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商議后,采取提高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等措施。
原則上對首次購買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對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對不能提供一定年限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當地戶籍居民家庭,暫停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房
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調整住房公積金政策。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城市無房且無貸款記錄的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已有1套住房或有貸款記錄(含商業銀行貸款記錄)的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各地可根據本地房地產市場情況暫停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停止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置換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堅決防止出現區域性新“地王”
各地要合理安排土地供應規模、結構和時序,穩定土地市場預期。環首都重點地區要大力推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嚴控增量建設用地規模。建立購地資金審查制度,確保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合規自有資金購地。經國土資源部門和有關金融部門審查資金來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競買資格,并在一定時間內禁止參加土地招拍掛。
要結合本地實際和出讓土地的具體情況,靈活確定競價方式,包括“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超過溢價率一定比例后現房銷售或競自持面積等,堅決防止出現區域性總價、土地或樓面單價新高等情況,嚴防高價地擾亂市場預期。
建立健全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
對具備預售條件拖延上市、變相捂盤的項目予以嚴肅查處。建立健全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盤活存量住房資源。
加快公租房建設分配進度,2017年要確保2013年底前政府投資公租房完成分配90%。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完成2017年國家下達的20萬套開工任務。
開發商不得超出備案價格對外銷售
對新建商品住房預(銷)售價格實行指導,對不接受政府價格指導的項目,暫不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不予辦理合同網簽備案。
取得預售許可或辦理現房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10天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并進行銷售。
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不得超出備案價格對外銷售。
打擊中介機構發布虛假房源及不實價格
開展整頓房地產中介專項行動,打擊中介機構發布虛假房源及不實價格信息、壟斷房源操縱市場價格、提供虛假證明、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虛假宣傳誤導市場預期,以及從事首付貸、過橋貸及設立資金池等場外配資金融業務違法違規行為。
穩定房價不力 地方政府要問責
各市、縣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主體責任,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完善工作機制,建立房地產調控聯席會議制度。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適時出臺更加有力、有效的政策措施。
要建立健全穩定房地產市場的考核問責制度,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市、縣政府穩定房價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執行政策措施不到位、房價上漲過快、規范房地產企業經營行為工作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為的,實施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