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生態環境建設,根據《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推廣2019年行動計劃》《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優惠政策的指導意見》(瓊發改費管〔2019〕833號)、《三亞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規定》(三府〔2018〕25號)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類停車設施。
第三條 凡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停車設施停放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免停時間
(一)道路停車泊位。8時至22時,1小時內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22時至次日8時,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二)實行政府定價的立體停車設施及機場、車站、碼頭、交通樞紐站配套的停車設施,30分鐘內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三)旅游景區(點)、公立(辦)醫療機構、未具備議價條件的住宅小區停車設施,以及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非立體公共停車設施,1小時內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四)在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設施充電的,2小時內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第五條 收費標準
(一)實行政府定價的各類停車設施,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現行非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減半收取(含包月和臨時)。
(二)經批準同意收費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公立(辦)的學校、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活動場所、養老機構、公墓、殯儀館的公共區域的配套停車設施,免收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費。
第六條 鼓勵市場調節價的停車設施依照本規定對新能源汽車免停時間和停放服務費實施優惠。
第七條 停車設施經營單位要認真落實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收費各項規定,在停車設施醒目位置公示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免停時間及依據等優惠規定。設立全自動智能化收費系統的停車設施,經營單位要及時對收費系統進行更新改進,做到自動識別新能源汽車和非新能源汽車。
第八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的宣傳解釋及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九條 本暫行規定由三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