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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新能源汽車政策及補貼標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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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地方財政補貼的實施方案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做好2019-2020年地方財政補貼工作。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關于印發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號)和《廣東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科技廳轉發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粵財工〔2019〕74號)等文件要求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地方財政補貼(下稱地方補貼)對象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購買或直接向生產廠家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或個人。補貼產品為在我市初次注冊登記且未過戶到我市以外地區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購買且注冊登記的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繼續享受購置補貼,其余新能源汽車不享受購置補貼。

(三)補貼額度和標準是按照不同年度國家補貼方案和地方補貼上限不得超過國家單車補貼額的50%,以國家補貼加上地方補貼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計,且車輛銷售價格(國家補貼+地方補貼+消費者支付金額)與市場公允價相符,不得高于同一產品全國平均銷售價格的30%。(具體補貼標準視省財政補助資金和市財力確定)。

(四)各年度地方補貼清算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廣東省級部門另有專門要求和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補貼須滿足的條件

(五)車輛應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對生產企業和產品基本條件的要求。車輛登記注冊地與申報地一致。

(六)汽車生產企業或經銷商已完成車輛銷售、開具發票,消費者完成車輛上牌,車輛已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并按規定接入汽車生產企業(或政府部門)建立的監控平臺。

(七)車輛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除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外,其他類型車輛的運營里程為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其中2019年3月26日后銷售的車輛應在車輛注冊之日起2年內運行達到運營里程要求,2019年3月26日前銷售的車輛應在車輛注冊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運行達到運營里程要求。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的年度執行。

(八)已過戶車輛涉及“非個人用戶”的,車輛期限內累計行駛里程均需達到2萬公里才可申請補貼。

三、申請補貼必備材料及申報流程

(九)申請單位或個人提交必備材料

1.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貼資金申請表,購買多輛車的用匯總表及明細表以及單位或個人對所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書(見附件1)。

2.單位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提交車輛購銷發票、購銷合同等憑證復印件;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3.提交汽車生產企業(個人用戶可由經銷商)出具銷售車型的車輛獲得國家補貼、在全國各省(市、區)銷售價格情況、全國平均銷售價格(包括加權平均價格和算術平均價格,計算時去除最高和最低價格)等有關情況的承諾聲明,聲明對其出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4.提交汽車生產企業(或政府部門)提供該車輛累計行駛里程數據。以及汽車生產企業對車輛車型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包括檢驗報告)、售后服務能力、質保以及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等的承諾憑證和說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說明的材料。

(十)申報時間和申報部門

申請單位或個人每月在10日至20日向有關部門申報符合條件的車輛地方補貼。

1.按照屬地原則,申請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地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申報;

2.屬市直國有單位的,向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國資委)申報;

3.屬市黨政機關的,向市公務車管理部門申報。

四、受理部門和責任分工

(十一)各區(縣)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國資委)、市公務車管理部門作為受理申報審核主體,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地方補貼的材料和車輛進行審核。

1.各區(縣)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切實承擔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管,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環節嚴格審核把關;應加強驗車環節管理,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整車及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

2.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市國資委)、市公務車管理部門應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對市直國有單位和市黨政機關購置新能源汽車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管,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環節嚴格審核把關;應加強驗車環節管理,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整車及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

3.市公安交警部門監管核實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上牌情況以及車輛過戶情況。

4.市交通運輸部門核實營運車輛運營情況及營運車輛累計行駛里程數據。

(十二)市、區受理申報審核主體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在申報期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必要時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重點核查和現場抽查。并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合法合規使用。

(十三)汽車生產企業及經銷商是確保新能源汽車信息真實準確的責任主體。應當如實為車輛購買單位或個人提供承諾憑證和說明材料。

五、復核和撥付流程

(十四)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等部門對各區(縣)新能源汽車推廣審核主體上報的審核材料進行復核(7個工作日內),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重點核查和現場抽查。符合條件的,連同市直國有單位和市黨政機關購置新能源汽車財政資金申報審核材料,由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形成地方補貼清算方案,方案經公示(5個工作日內)無異后,報經市政府同意,由市發展改革局下達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清算計劃。

(十五)市財政局統籌安排年度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資金。根據省、市有關規定按程序下達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清算資金,由各區(縣)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給車輛申報單位或個人。屬市直有關單位的,由市有關受理申報審核主體撥付。(具體申報與撥付工作流程見附件2)

(十六)享受地方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單位和個人從車輛上牌之日起三年內車輛不得轉讓、過戶注冊地。享受地方補貼的個人購買車輛,累計行駛里程未達到2萬公里的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單位或個人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車輛運行情況進行核查。

六、懲罰機制

(十七)市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市發展改革局)會同市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按照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加強對新能源汽車運行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跟蹤監管。對不如實提供材料或提供虛假材料、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的汽車生產企業(或經銷商),將收回或扣減或暫停相應地方補貼,并視情節輕重,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和要求,采取取消該商標車型在我市推廣應用資格等一系列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予以處罰。

(十八)如發現申報地方補貼的新能源車輛出現“騙補”等情況,一律停止補貼的撥付;已發放補貼的,申報單位或個人必須退回補貼資金。對于惡意騙補的單位和個人,或違背承諾聲明,提供虛假數據的汽車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由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納入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納入汕頭市公共信用信息大數據系統,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九)對協助企業或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單位和個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的,不得享受地方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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