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穩定和擴大汽車消費若干措施的通知》(發改產業〔2020〕684號)、《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精神,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 “2+6+N”產業高質量跨越式發展行動計劃和產業鏈鏈長制決策部署,加快汽車企業復工復產,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平穩發展,特制定《2020年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獎勵方案》。
一、獎勵范圍省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三電”關鍵零部件(動力電池、電控、車用驅動電機)生產企業、汽車研發機構。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
二、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三、獎勵內容
(一)車輛銷售獎勵。按車輛享受國家補貼前售價給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銷售獎勵。乘用車、專用車單車售價在10萬元(含)以下的每輛獎勵4000元,售價10萬以上的每輛獎勵5000元,單個企業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客車單車售價40萬元(含)以下的每輛獎勵6000元,40萬元以上的每輛獎勵8000元,單個企業獎勵原則上不超過400萬元。
(二)車型研發獎勵。對于2019-2020年上市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銷量達到規定數量的,給予車型研發獎勵。乘用車單一車型累計銷量500輛(含)以上的,獎勵80萬元;專用車單一車型累計銷量200輛(含)以上的,獎勵40萬元;客車單一車型累計銷量50輛(含)以上的,獎勵40萬元。
(三)協同配套獎勵。省內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系統生產企業與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相互建立了協同配套合作關系,且形成實際配套的,按照實際采購金額,給予協同配套獎勵。實際采購金額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的,配套合作雙方各給予獎勵100萬元;采購金額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配套合作雙方各給予獎勵200萬元。
(四)品牌營銷補助。支持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擴大品牌宣傳,加快產品推廣,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以品牌促銷售,提升產品銷量。按企業在國內主流媒體上的品牌推廣費用的1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200萬元封頂。(五)運行監控補助。新能源汽車需安裝車載監控裝置,保障車輛運行安全,對于產生的流量費用,給予一定的運行監控補助。對在獎勵實施期內省內新能源生產企業銷售的新能源汽車,每輛給予補助200元。(六)車聯網平臺補助。推進智能新能源汽車車聯網系統平臺開發,對于企業或相關科研機構建設的車聯網平臺,具備遠程升級診斷、機器學習、實時狀態監測功能的,給予一定的補助。按2020年已完成投入的專用設備費用的2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或科研機構補助200萬元封頂。
四、獎勵條件
(一)申報獎勵企業的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標準及相關安全標準,其中新能源汽車產品須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二)申報獎勵企業或者機構近兩年未發生因產品質量導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申報獎勵企業銷售的新能源汽車需全部接入江西省新能源汽車監控平臺,按照有關規定適時上傳運行數據,主動接受監控,出口車輛除外。
五、有關要求
(一)獎勵資金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申報,經逐級審查合格后,由省財政廳下撥獎勵資金。獎勵資金數額有限,額度用完為止。
(二)企業注冊所在地市級工信、財政部門承擔對企業申請材料的審核責任,負責對申請獎勵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三)獎勵資金申請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一致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單位,將追回獎勵資金,取消單位的獎勵資格,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將依照相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五)本獎勵方案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