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和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調整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蘇財工貿〔2019〕154號)等文件精神,對2019年我市范圍內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給予地方資金(含省級、市級、區(縣)級)補貼。為做好補貼政策落實工作,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對象
地方補貼資金補貼對象為全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2018年、2019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以財政性資金購買的上述新能源汽車、購買后長期處于閑置狀態的車輛(私車除外)或已注冊登記變更的車輛均不享受本項補貼。
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需符合《江蘇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具備省認定的運營資質。截至申報日,所申報充電樁的單樁平均累計充電量不得低于500千瓦時(高速服務區內充電設施可酌情放寬要求)。
二、補貼標準
(一)對新能源汽車購置補助標準
除新能源公交車、燃料電池汽車外,其他新能源汽車購置補助標準如下:
1.2019年1月1日-3月25日,購置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的車輛并辦齊相關手續的,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的1.2倍補助(包含省級補助,下同)。
2.2019年3月26日-6月25日,購置的車輛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的0.1倍補助,購置的車輛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上述對應標準的0.9倍補助。
3.2019年6月25日后購置的車輛,不再給予補助。
(二)對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助標準
1.2019年1月1日-5月7日,購置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車并辦齊注冊登記相關手續的,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的1.2倍補助。
2.2019年5月8日-8月7日,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8年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的0.1倍補助,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上述對應標準的0.9倍補助。
3.2019年8月8日起,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的0.9倍補助。
(三)對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助標準
2019年購置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技術指標要求的燃料電池汽車并辦齊注冊登記相關手續的,按照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的1.2倍補助。
(四)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貼標準
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由新建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和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構成。
1.新建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2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70萬元。
2.充電設施運營補貼
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2019年充電服務量,在本市范圍內達到150萬度(含)以上的,給予社會公共領域充電設施運營補貼0.1元/千瓦時、公交公共領域充電設施給予運營補貼0.05元/千瓦時。
三、補貼方式
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
私人消費者購置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
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
四、資金承擔機制
1.中央及省駐泰單位、省屬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補貼由省財政全額承擔;市屬企事業單位購買新能源汽車及承建充電設施,補貼由市財政全額承擔。
2.市轄區區屬企事業單位及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車輛、充電服務運營單位承建運營充電設施,所需補貼由市財政和所在區財政各負擔50%。
3.興化市、靖江市、泰興市屬企事業單位及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車輛、充電服務運營單位承建運營充電設施,所需財政補貼由各地財政承擔。
五、補貼申報事項
(一)申報級次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中央及省駐泰單位、省屬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市屬單位或機構直接向市工信局、財政局提出申請;區屬單位向所在地工信、財政部門申請,區工信、財政部門初審匯總后,向市工信局、財政局提交本地區的申請材料;興化市、靖江市、泰興市所屬單位向所在地工信、財政部門申請。
2.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由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根據私人消費者的戶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區,向其戶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工信、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區工信、財政部門初審匯總后,向市工信局、財政局提交本地區的申請材料。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中央及省駐泰單位、省屬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市屬單位或機構直接向市工信局、財政局提出申請;其他單位向項目建設所在地工信、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區工信、財政部門初審匯總后,向市工信局、財政局提交本地區的申請材料。
(二)時間安排
2019年地方補貼資金實行一次申報,本通知下發起即可申報,申報截止時間為2020年6月15日。
區工信、財政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向市工信局、財政局提交本地區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見附件2-1、2-2)等相關申請材料。
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申請報告,于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驗收、正式投入運營且單樁累計充電量符合申報條件后方可提出。
(三)兌現方式
1.泰州市轄區地方補貼資金由市工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資金申請資料,報請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財政局負責撥付市級負擔資金。其中:中央及省駐泰單位、省屬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市屬企事業單位購買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貼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區屬企事業單位及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車輛、充電服務運營單位承建充電設施的補貼,市財政局將負擔的50%資金下達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連同區級負擔資金一并兌付。
2.興化市、靖江市、泰興市地方補貼資金由所在地工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資金申請資料,報請屬地政府同意后,由財政部門負責撥付,并將撥付文件或有關依據報市財政局、工信局備案。
六、補貼申報材料
(一)公共領域消費者申請新能源汽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報,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3-1)和以下材料:
1.企業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2.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3.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4.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5.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1)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不低于2年;
(2)租賃服務車輛的用途包括公交、出租、公務、環衛、物流、旅游、電力、通勤等。
6.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7.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書面承諾。
8.車輛處于非閑置狀態的相關證明(行駛里程記錄、充電記錄等)資料。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私人領域新能源乘用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3-1)和以下材料:
1.銷售機構(4S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2.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3.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號牌、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復印件。
4.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同一購車者名下當年僅限補貼1輛,非本地戶籍的需一并提供居住證明及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證明)。
5.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6.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書面承諾。
7.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申請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承建運營單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3-2)和以下材料:
1.企業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
2.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如符合簡化程序的可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3.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4.建設成本決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5.經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出具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6.充電樁正常運營且單樁累計充電量符合申報條件的證明材料。
7.省監管平臺接入證明及2019年充電服務數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與補貼相關的其他規定
1.按照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要求,地方補助資金中的省補資金采用“先預撥、后清算”辦法下達,由省轄市統籌用于本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市財政將主要依據各市(區)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的落實情況,待省財政完成清算工作后,統一分配省級財政補助資金。
2.按照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要求,對不出臺補貼政策或補貼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區(縣),市財政局將不予安排或減少安排省撥付的補助資金。
3.享受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過戶(公共領域消費者因企業破產或重組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轉讓、過戶);非本地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屬地辦理居住登記且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
八、其他
1.購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新能源汽車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充電樁建設運營單位投資建設充電樁必須符合市相關規劃,并主動接受市有關部門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營運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需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最新的技術規范,實時監控,確保運行安全。
2.申請地方財政補貼的公共領域消費者、銷售機構及私人消費者,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各地工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按補貼標準核實并及時撥付資金。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和汽車行駛里程、充電量不滿足要求等騙取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