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公開通報了2019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環評文件復核工作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此次復核共涉及25個省(區、市)各級環評審批部門審批的335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經復核和必要的現場檢查發現,共有15份報告書(表)存在環境要素或者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內容不全、降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或者標準、遺漏環境保護目標等質量問題。
財政部等四部委近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的通知》(以下稱《通知》)明確,為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原則上2020 -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
四部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借鑒美國、德國、英國、法國等國做法,為避免補貼資金大量流向奢侈消費,綜合考慮我國消費者購買力水平、產業發展等因素,此次政策要求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須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為鼓勵“換電”等新型商業模式創新發展,對采取“換電”模式的新能源汽車產品不執行30萬元限價要求。
《通知》明確,為加快公共交通等領域汽車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上限約200萬輛。
按照四部委有關負責人的解釋,參考國際經驗,我國從2020年開始設定每年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規模上限約為200萬輛,約占我國年度汽車銷售總量的8%,按此規模到2022年新能源汽車產業規模效益將進一步提升,產品綜合性價比將進一步提升,加上非補貼等政策有效接力,產業可逐步向市場化發展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