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民想要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預約的話,需要準備哪些材料?應該如何進行預約?內江思而學教育網為大家準備了內江市結婚登記現場預約流程,希望大家喜歡。
(一)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二)無配偶;
(三)互相自愿;
(四)不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上內旁系血親;
(五)無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結婚登記設置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
第十一條 當事人自愿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遞交單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張,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戶口證明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二)居民身份證;
(三)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不在本人戶口所在地申請結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四)離婚后再婚的,須持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其中一審判決書還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五)喪偶后再婚的,須持醫院、或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喪偶證明;
(六)依法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須持有效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 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有關單位不得拒絕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也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持有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應當認真審查,如有疑問,應予核實。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當事人因受單位、部門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主動了解有關情況并注明于申請書內,對經查明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結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再婚的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還應在離婚證件的原件上注明再婚的時間、地點和配偶姓名,加蓋印章后交還當事人。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應當發給結婚證。當事人自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向當事人宣傳婚姻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婚姻知識。
第十五條 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不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并記入結婚登記申請書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