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發揮價格杠桿作用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規范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市場秩序,我委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運用價格杠桿合理引導停車需求,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湖南省價格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號)、《湖南省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4號)和《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297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為機動車有序停放和場地占用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我省境內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管理者和機動車停放者,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機場配套停車場收費標準;市(州)、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所轄區域內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施細則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并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第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
(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
(三)貫徹交通管理政策,調節車輛行停秩序,促進疏導交通;
(四)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停車設施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不同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繳納稅費、獲取合理利潤的原則自主確定,并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
1.商業場所(包括寫字樓、商場、賓館、餐飲、娛樂休閑場所等)配套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
2.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專業停車場(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建筑紅線內或配套停車場除外);
3.向社會開放的企業(不含銀行、保險、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業)單位內設停車場;
4.物流中心、專業批發市場配套的停車場;
5. 住宅小區停車場。
(二)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停車場經營者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根據不同時段自主確定具體執行收費標準,并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
1. 機場、車站、碼頭、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
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體育場館、銀行、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等)面向公眾開放的內設停車場;
3.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停車場和市政工程附屬停車場;
4. 其他應當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所。
(三)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含泊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市(州)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個別城市需要利用開放式社區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車的,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根據城市發展要求,綜合考慮資源占用成本、設施建設成本、經營管理成本、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以及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因素,按照路內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內、白天高于夜間、中心城區高于周邊地區、高峰時段高于非高峰時段、非住宅停車高于住宅停車原則,實行差異化定價,有效調節機動車停車位供求關系。
第九條 在保證交通順暢,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單位和個人為公眾開放專用停車場,實行錯時錯峰停車,為社會提供停車服務。
鼓勵按政府有關規定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
提倡機關事業、公用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場所和經營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照車輛占用場地面積的大小、停車場場地類型、地理位置、服務條件和車輛停放時段的不同,實行類別差價、地段差價、時間差價,并可根據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等差別計費辦法,同一區域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實際占用的停車泊位數收取。
第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計費方式,根據停車條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計次、計時、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
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原則上應實行計時收費為主的計費方式;實行計時收費應具備電子計時設置或建立人工計時的操作程序。
第十三條 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志和標線;
(二)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和車輛安全,并對停車場所的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范、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車泊位在無人值守期間,道路自動計費停車泊位在規定的夜間(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政府相關部門明確的其他免費時段;
(二)進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并能提供相關憑證(如會議通知、辦理業務的回執、交費票據等)的車輛;
(三)進入住宅小區不超過一小時和業主搬家的車輛;
(四)進入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和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停放15分鐘以內(含15分鐘, 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樓除外)的車輛;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停放30分鐘內(含30分鐘, 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樓除外)的車輛,以及在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車;
(五)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
(六) 各類非居住區停車場對持有本人殘疾人證、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的殘疾人駕駛的本人專用車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第十五條 執法部門在執行公務中暫扣的車輛,暫扣期間車輛停放或保管費用由執法部門承擔。執法部門通知車主領取扣留的車輛,車主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停車收費應最大限度保障與辦理業務有關車輛的停車需求,為盡可能多的群眾辦理業務提供方便,同時要有利于促進停車場建設。
(一)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停車場,在保障與辦理業務有關車輛在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免費停放的前提下,可對其他停放車輛實行計時累加收費。
(二)部分公立醫院停車位特別緊缺的,為保障急救車輛、搭車就診車輛、短時招呼探視病人車輛的順利通行,可對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的就診車輛,和與辦理公務及就診無關車輛實施收費。
第十七條 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市(州)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定區域和路段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制定臨時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應每年在停車場醒目位置向社會公開一次收支情況。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入應全額上繳當地財政,專項用于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車場建設和維護。
第十九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申請實施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正式文書;
(二)土地、房屋使用權屬證明(驗原件、存復印件);
(三)規劃總平面圖及停車場庫總平面圖(驗原件、存復印件);
(四)停車場泊位和監控設施布置圖,以及場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圖;
(五)停車場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等資格證明復印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審批備案的資格證明復印件;
(六)停車場管理制度;
(七)成本測算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受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后,對符合收費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定期發布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指導收費標準和當地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規定,在法定時限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勘察,核實服務等級、明確定價形式、核準收費標準。對不符合收費條件的,依法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憑價格主管部門收費標準核準文件,向當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票據領取手續,收費收入納入財政管理。其他停車場向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票據領取手續,依法納稅。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應當在停車場入口處和交費處醒目位置,按規定公示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有關內容,包括:車型分類、計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監督機關及價格舉報電話等,方便群眾監督。沒有按規定公示的,不得收取停車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進出停車場,停車場工作人員應提供停車時段記錄,并向交費的車主提供合法的專用收費票據。不提供合法收費票據或者超過收費標準收費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對在停車場內受到損害或者丟失的停放車輛,應當協助機動車停放者提供相關證據。
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因不履行應盡職責或者因停車場不符合管理規范而導致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管、公安、住建、財政、城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認真做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管,對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和機動車停放人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及時協調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管理和監督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糾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2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最高收費標準
附件:
全省機動車停放服務
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最高收費標準
(公布的收費標準以小汽車為準,其他車型比照所占小汽車位計費,摩托車(電動車)按不超過小車標準四分之一收取。因停車資源供需矛盾突出,確有必要突破該最高收費標準的城市,須向省發改委另行申報。)
1、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最高收費標準
計費單位 | 咪表收費標準 | 人工值守收費標準 |
每車位 | 按每10分鐘計時收費,每10分鐘1元,不足10分鐘,按10分鐘計費。 | 按小時計時收費,每小時5元,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費。 |
備注:道路人工值守臨時停車泊位在無人值守期間,道路自動計費停車泊位在規定的夜間或非車流高峰時段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
2、城市繁華區域公共停車場最高收費標準
方式 時間 | 每小時 |
白 天 | 5元 |
夜 間 | 2元 |
備注: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
(夜間是指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事業單位(不含公立醫院)機動車停放服務最高收費標準
方式 時間 | 每小時 | 每次 |
白 天 | 5 | 10 |
夜 間 | 1 | 5 |
備注:1、停車位足夠來往車輛正常停放周轉的,不得對與辦理業務有關車輛收取停車費。 2、辦理業務并能提供相關憑證的車輛免費。 3、鼓勵辦公場所停車場在非辦公時間向社會錯峰開放,但每車每天最高收費不得超過20元。 4、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每次按12小時計算。 |
4、公立醫院機動車停放服務最高收費標準
方式 時間 | 每小時 |
白 天 | 5 |
夜 間 | 1 |
備注:1、停車位足夠來往車輛正常停放周轉的,不得對與就診有關車輛收取停車費。 2、停車位不夠周轉的,與就診有關車輛(憑當日就診單據、探視卡)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結合單個公立醫院類別、門診量大小、車位周轉率、區位情況等,在聽取患者和醫院方意見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就診車輛停車的合理免費時間。 3、醫院應鼓勵職工車輛院外停放,為與就診有關車輛停放提供方便。 4、住院病人家屬憑住院探視卡(或住院相關憑證),對同一輛車多次出入實行優惠。 |
5、機場、車站、碼頭、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最高收費標準
方式 場地 | 每小時 |
機場、車站、碼頭、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配套停車場 | 5 |
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 | 3 |
備注:1、進入未設置即停即走專用通道的停車場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鐘以內(含30分鐘)車輛免費。 2、進入機場、車站、碼頭、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配套停車場的車輛每車每天最高不得超過50元。 3、機場因建設投資較大,且航班波動易導致多個高峰時段,為了鼓勵乘坐公共交通,加速車輛周轉,對進入機場停車場的車輛實行計時收費的1小時內收費8元,1小時后每增加1小時按低于5元的標準收取。實行計次收費的每次不得超過10元。 4、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游景點配套停車場,每車每天最高不得超過20元。 5、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