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室內或室外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機動車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是指依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獨立或配套建設的,以及臨時占地設置的為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為本單位、本住宅小區等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劃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
鼓勵自建停車設施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土地投資建設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停車設施。
居住區設臨時停車場
既有居住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公共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居住區不具備場地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協調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居住區周邊設置公共停車場或專用停車場。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根據城市停車服務的需要和城市道路通行狀況,公安交通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并向社會公布限時停放機動車的地段、時段和允許停放機動車的種類。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或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這些地方不得設停車泊位
妨礙機動車通行或占用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無障礙通道的;
設有燃氣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設施的;
距離能夠提供充足停車的公共停車場三百米以內的;
道路交叉口和學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點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以內的;
消防栓三十米范圍以內的;
其他不宜設置的路段。
使用與管理
公共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
按照國家標準和設計規范施劃泊位線,配備停車誘導系統,配置必要的通訊、照明、排水、消防、監控等設施;
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停車場標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應當載明停車服務內容、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
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負責進出車輛登記,維護停車秩序;
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保持場內環境衛生整潔;
在停車場內發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況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按規定出具正規發票;
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推廣智能停車誘導系統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停車場的信息管理和發布系統,推廣應用智能停車誘導系統,實時公布公共停車場的位置分布、經營者、停車泊位數量、使用情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
鼓勵單位個人開放專用停車場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社會開放專用停車場,提供停車服務。
單位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
居住小區內的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并嚴格執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