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辦理離婚需要的條件、手續、流程如下所示。
一、辦理條件:
①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②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③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④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⑤雙方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⑥當事人持有相關規定的證件。
二、離婚辦理所需材料:
1.內地居民:①身份證;②常住戶口簿;③結婚證;④雙方離婚協議書。
2.香港、澳門居民:①通行證或者回鄉證;②身份證;③結婚證;④雙方離婚協議書。
3.臺灣居民:①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②身份證;③結婚證;④雙方離婚協議書。華僑:①護照;②結婚證;③雙方離婚協議書。
4.外國人:①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②結婚證;③雙方離婚協議書。
三、離婚辦理流程:
①申請人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及相關材料;
②確認管轄權和當事人所持證件齊全有效;
③見證當事人閱知《離婚登記告知單》、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簽名;
④對證件、證明、聲明書和離婚協議書進行詢問、審查、核查;
⑤對符合條件的,打印《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證》;
⑥收取《離婚證》工本費,離婚證工本費每本4.5元。
⑦頒發《離婚證》;
⑧不符合離婚條件的,向當事人說明理由,打印《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書》;
⑨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