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業主名冊制度。
業主名冊,由業主委員會建立和管理。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建立業主名冊,并在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移交其管理。
業主變更的,新業主應當在業主名冊上進行變更登記。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通過業主大會行使下列權力:
㈠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㈡審議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㈢決定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㈣決定有關業主利益和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
㈤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執行物業管理合同的情況;
㈥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㈠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㈡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或修訂草案報業主大會通過,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㈢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并負責合同的履行;
㈣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㈤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年度維護管理計劃和大宗維修項目的維修費用報告;
㈥監督及配合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