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住建局獲悉,《關于明確市區住宅小區停車位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將于4月1日執行,這些收費都將有章可循。根據意見,停車收費標準劃分為車位租賃費、汽車停放服務費、臨時停車服務費三類。
車位租賃費
室內(地上室內停車位和地下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停車位、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附贈的非人防工程停車位)車位租賃費,最高標準為170元/輛/月,下浮不限;室外停車位不收取車位租賃費。
汽車停放服務費
室外停車位停放服務費最高標準為80元/輛/月,
室內停車位停放服務費最高標準為50元/輛/月,下浮不限。
臨時停車服務費
均實行計次收費,標準為:
以24小時為計費周期,2小時內免收;
超過2小時部分按每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1元收取,最高不超過15元;
超過24小時為下一個計費周期。
該意見還對汽車停放管理作了要求:
汽車停放費收取必須是經建設的車位、具備車輛進出自動監控系統、有專人負責管理、有明顯車輛停泊指示、有明碼標價公示牌;
停車實行刷卡出入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停車人免費配置1張出入卡,其成本在汽車停放服務費中列支;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收取的汽車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剔除合理支出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室外停車位租賃期限不超過一年,人防工程車位出租期限單次最長不得超過三年,非人防工程車位租賃期限不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