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鶴崗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四十三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停車場的具體位置、泊位數量和收費標準等信息。停車場設置發生改變時,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推廣應用停車誘導、自動計時收費系統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停車場。
第四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工作信息共享、監管聯動機制和查處違法行為信息抄告反饋制度等監督機制,依法對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停車場的,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規定施劃、調整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停車泊位的,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以200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停車場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
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
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經營性停車場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權機關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違反行政問責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本部門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問責:
(一)違法辦理停車場規劃和建設審批的;
(二)違法進行竣工驗收的;
(三)違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工商登記的;
(四)違法參與停車場經營活動的;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及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