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鐵嶺市城市規劃區內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道路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劃設置的機動車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為公共建筑配套建設以及通過臨時占地等方式設置的機動車停放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或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和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
市人防部門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涉及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設置停車場或者擅自施劃、撤銷停車泊位;不得阻礙或者設置障礙影響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六條 超高、超寬、超長的車輛不得使用道路停車泊位;裝載易燃、易爆、易污染和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得使用道路停車泊位;軍車、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在道路停車泊位臨時停放,免收費用。
第七條 機動車在停車泊位停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內停放;
(二)按箭頭指示方向停放;
(三)2臺以上車輛并排停放時車頭對齊;
(四)錯時停車、限時停車等分時段停車泊位,應按規定時間停車;
(五)不得妨礙城市防洪排水和道路維修養護作業;
(六)服從停車場工作人員指揮。
第八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實際狀況,施劃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施劃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應當不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
第九條 下列區域內不得施劃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一)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臨時停車的區域;
(二)市區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三)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停車泊位的公共停車場服務半徑200米內;
(四)消防通道、盲人專用通道;
(五)其他不宜施劃設置的路段。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道路停車泊位予以撤銷: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泊位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已經能夠滿足停車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共項目建設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道路停車泊位撤銷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恢復道路通行,設置相應的道路交通設施。
第十一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定期對城市道路施劃設置停車泊位路段的交通狀況進行評估,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需求情況,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及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采用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經營者,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經營者簽訂道路停車泊位有償使用合同,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物價等手續,經營者繳納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費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用于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具體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收取標準,應當根據區域及地段繁華程度,按照同一區域地上停車高于地下停車、路內停車高于路外停車價格的原則,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采取計時收費的,可實行累進計費的方式。道路停車泊位收費標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將道路停車泊位的數量、設置地點、使用時間、停車種類、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事項向社會公布。
取得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范和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通過經營權招標、拍賣的方式確定經營者,所得收入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用于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經批準規劃設立的公共停車場,其提供社會化有償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規定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并到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核準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許可證手續。
經營者須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要按照規定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自變更或注銷之日起10日內向社會公告后,到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標明停車泊位數量、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
(三)停車場服務場所應在醒目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營業執照和收費許可證正本,并標明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批準收費機關及文號和舉報電話;
(四)保持停車場內交通標志和標線的清晰、準確、醒目和完好,按照規范配置監控、照明和消防等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行;
(五)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引導車輛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第十八條 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須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配備相應的工作人員,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用停車場屬業主共有的,如要向社會提供有償的專用停車場服務,須經小區業主大會同意后,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經營者協商停車場服務費收費標準,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方可收費。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在停車場停放時,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未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內停放或未按箭頭指示方向停放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市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公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物價、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