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陜西省物價局關于印發〈陜西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陜價綜發〔2018〕24號)規定,現就加強我市物業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01范圍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和前期物業服務普通住宅小區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02政策
在我市新的物業服務管理政策出臺前,我市物業服務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暫依照2012年11月28日印發的“陜價服發〔2012〕128號”文件執行,即《陜西省物價局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價格主管部門不再對小區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的具體標準進行審批。
03標準
我市物業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陜價服發〔2012〕128號)中規定的省定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約定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高于省定政府指導價的,按省定政府指導價執行;低于省定政府指導價的,按約定標準執行。04調整
物業服務企業制定或者調整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向全體業主公布交通工具停放服務費收支情況及成本變化情況;
拿出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方案,說明調價理由和調價幅度;
就調價方案與業主協商,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按簽署或變更后的合同約定執行。
05變更待新修訂的《陜西省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指導標準》出臺后,我局將制定出臺《寶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和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06監管
各縣(區)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住宅小區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管工作,特別是在本通知下發后要做好管轄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的政策培訓,做好價格政策的宣傳,規范物業服務企業價格行為,切實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我市價格管理部門與本通知不符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陜西省物價局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陜價服發〔2012〕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