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裝修作業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9月30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貴州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進行裝飾裝修作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避免噪聲干擾周圍環境。在工作日的12時至14時30分、22時至次日8時之間以及法定休息日,禁止在城市住宅樓、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內進行產生噪聲、震動的裝飾裝修作業。
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享有在安靜環境中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權利,負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和控告。
負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全省統一的大數據平臺公開環境噪聲污染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電子信箱、投訴舉報處理程序及環境噪聲污染違法行為查處情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記者 肖達鈺莎)
這些制造噪音行為均屬違法
根據《條例》,在中考、高考等國家統一組織的考試期間,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考場周圍從事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考試環境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7日向社會公告。
在考場周圍從事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考試環境的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遵守該規定,違者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城市道路不得設置減速帶。確需設置的,應當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論證,并在實施前7日向社會公告。
管護單位應當加強對道路的維護和保養,保持道路及其設施完好,降低車輛通行產生的噪聲。
在機動車噪聲排放管控方面,《條例》明確: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應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拆除或改裝成響管;禁止加裝車輛聲響防盜報警裝置,加裝防盜報警裝置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罰款。
《條例》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城市區域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劃定禁止車輛鳴喇叭的區域、路段和時間,設置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在前款劃定的區域、路段和時間鳴喇叭,違者由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以100元罰款。(記者 肖達鈺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