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居住證辦理
事項申辦條件
可以申請辦理居留許可人員:
(一)持駐外使館、領館和香港、澳門公署簽發的Z、X、J-1字簽證的外國人。
(二)根據互免簽證協議免辦簽證來華,需超過協議規定的免簽停留期的外國人,但不包括各國駐外使館或者領館、各國際組織駐華機構代表機構人員的隨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經外交部禮賓司同意的非直系親屬以及執行聯合國援華項目或者根據兩國間協議來華長期工作的聯合國官員、政府公務員及其隨任眷屬以及其他因公來華人員。
(三)持L、F、J-2簽證入境,持有相關材料申請居留許可的外國人。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包括外交、公務(官員、特別)、因公普通、普通護照等證件。
(二)填寫《外國人簽證、居留許可申請表》。
(三)一張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四)臨時住宿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飯店住宿證明或派出所臨時戶口憑單)
(五)首次申請1年以上有效期的居留許可,須提供境外人員健康證明(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免辦),健康證明須由云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
(六)與申請居留許可相關的證明材料。
辦事處理流程
外國人入境,應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辦理簽證。在特殊情況下,外國人也可以向中國政府主管機關指定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辦理簽證。
外國人入境后應在簽證有效期內離開中國。如果欲延長在華停留期,應在簽證期滿前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簽證,經批準后方可繼續在中國停留。
服務辦理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受理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外國人得到相應的簽證或者居留許可。
《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民意云南將逐步推廣智能卡居住證
日前,云南省政府法制辦就《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下稱條例(修訂草案))征民意。條例(修訂草案)新增條款提出,流動人口應當申報居住登記,居住登記滿半年的,可以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申領《云南省居住證》,居住證有效期為1年。
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云南省居住證》記載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遺失、損毀的,應當辦理補領手續;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居住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辦理簽注。
同時明確,《云南省居住證》工本費納入州(市)財政預算。居住登記以及《云南省居住證》的辦理、變更、補領、簽注,不得收費;《云南省居住證》式樣、標準和制作由省公安機關規定,并負責逐步推廣使用智能卡居住證。
按照條例文本,流動人口憑《云南省居住證》,在居住地享有11項公共服務和權益: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管理有關社會事務;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符合條件的,有權獲得法律援助;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享受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和婦女兒童保健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按照規定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享受公共就業指導服務;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考評、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注冊登記;在居住地參加駕駛培訓并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