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烏魯木齊居住半年以上,并同時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申領居住證。
辦理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2、居住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辦理流程
1、申報:申辦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請表和申請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請;
3、審核:公安內部審核;
4、制證:公安內部制證;
5、領取:申辦人持申請回執或本人身份證到申請辦理的派出所領取居住證。
辦理地點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7:00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
辦理時限及費用
15個工作日辦結;首次申領居住證不收費。
為規范居住證申請、辦理和發放工作,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居住證申領辦法(試行)》,制定本流程。
一、發放對象
年滿十六周歲以上,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地戶籍人員應當在居住登記的同時申領居住證。居住證為一人一證,居住證受理點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務和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對申請辦理居住證人員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并予以居住登記或辦理居住證。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個人需要申領居住證外,可以不發給居住證:
(一)未滿十六周歲的;
(二)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三)在自治區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四)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五)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救助機構已登記的。
二、證件申請
1、個人申請
申請人須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到現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填報個人信息申請《居住證》。無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2、單位集體申請
用人單位指派專人指導申請人如實申報《居住證》申請人個人資料,由指派的人員持申請人員名單和申請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無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到所轄地或申請人主要工作地居住證受理點集體申請。
三、受理
1、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
2、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及就業、勞動等部門開具的的材料及復印件。
3、當場審核辦證人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受理。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材料。
4、打印受理回執。
5、辦證人信息錄入信息系統。
6、個人申請受理一般當場辦理,因集體辦理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最長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審核
(一)審核方式。
1、對辦理短期居住證,均采用人工審核方式。
2、對辦理長期居住證,審核人須對已錄入信息系統的辦證人所提交材料信息進行審核,必要時核對文字材料。
(二)審核時限。居住證系人工審核,最長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制證
1、居住證受理點確認數據無誤后,上傳數據至市公安局人制證中心集中制證。
2、制證中心完成制證后按照數據來源發送至各分縣局,由分縣局發放至各受理點。
六、發放和領取
1、受理點憑居住證受理賃證發放《居住證》。
2、補領、換領居住證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受理完畢,1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3、申請人或集體申請經辦人持受理憑證到受理點領證。
七、證件遺失、損壞補領和信息變更
1、居住證遺失、損壞補領的,由申請人持身份證證明(住址變更的還需持居住處所證明)及時向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補領、換領。
2、居住證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族別、公民身份號碼、政治面貌、戶籍地址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到受理機構辦理居住證信息變更。
八、證件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回居住證件并注銷:
1、持證人離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三個月以上的;
2、持證人死亡的;
3、在居住地取得居住地常住戶籍的;
4、持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5、其他規定不符合持有居住證條件的;
6、持證人有嚴重不良信譽記錄的。
已被注銷相關信息的《居住證》,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