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區)居住30日以上的人員應該申領的居住證件。
居住證持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就可在就業、醫療、計劃生育、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享受和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辦理居住證
申請條件
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發放居住證。
居住證一人一證,有效期限分別為1年、3年。
所需材料
申領1年期居住證
1、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其中育齡婦女還應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材料;
2、房屋租賃合同、單位或居(村)委會等出具的居住證明材料;
3、勞動合同、工商營業執照等務工經商證明材料或就醫、就學等證明材料。
(2、3項只需提供其中材料之一即可)
申領3年期居住證
1、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其中育齡婦女還應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材料;
2、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
4、已購買房屋證明或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5、居住地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2、3、4項只需提供其中材料之一即可)
辦理流程及時限
1、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
2、派出所信息審核(3個工作日);
3、縣(區)級公安機關簽發(1個工作日);
4、省公安廳制證(3個工作日);
5、派出所居住證發放(3個工作日);
6、申領時限:10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
暫住地派出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和接受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
居住證制度是什么時候開始實施的?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11日省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魯政發〔1995〕118號頒布,1998年4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修訂)同時廢止。
流動人口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用辦理居住證?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發放居住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發放居住證:
1、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游、出差的;
3、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培訓的;
4、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在救助管理機構滯站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需要發放居住證的其他情形。
流動人口依法享有哪些權益和公共服務?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流動人口依法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1、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失業登記、就業信息查詢等服務;
2、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的保障;
3、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4、國家規定的對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
5、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6、按照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7、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8、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的表彰和獎勵;
9、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流動人口持居住證,除享有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權益和公共服務外,還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
1、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2、在居住地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簽注手續;
3、具有本省戶籍且在居住地居住滿一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普通護照、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游簽注;
4、依法參加居住地社會組織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5、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此外,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其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
房屋出租人應當遵循哪些規定?
《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