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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業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與部隊發放的退役金之和,應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11月21日,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為進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省民政廳聯合省財政廳出臺《湖北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根據《辦法》,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范圍為《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現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
全省實行城鄉統一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經濟補助政策。具體標準為:自主就業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與部隊發放的退役金之和,應不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自主就業退役士官一次性經濟補助在2年義務兵發放標準的基礎上,從服現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按義務兵1年發放標準的20%增發。有條件的市、縣可根據當地情況,適當提高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
自主就業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金額計算方法為: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國家發放的2年退役金)。自主就業退役士官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金額計算方法為:(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00元)&pide;2×20%×(實際服役年限-2年)。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后,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的按1年計算。
對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補助標準為基數,按以下比例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獲得中央軍委、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獲一等功的,增發15%;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
直招士官只發放同期士官補助標準的增發部分,按實際服役年限計算。
軍隊院校學員因身體狀況、學習成績等原因退學或結業的,在校期未超過2年(含)的,按退役義務兵標準計發;超過2年的按退役士官標準計發。
按照《辦法》,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按照《湖北省省內政府間專款配套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分擔比例,由省、市、縣(市、區)共同負擔。地方自行提高部分,由當地財政負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發放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各項具體工作。
符合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條件的退役士兵到戶口所在地安置部門報到后三十日內,由本人向安置部門提出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的書面申請,并填寫《湖北省××縣(市、區)××××年度退役士兵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審批表》。
縣(市、區)安置部門審核批準后,將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退役士兵名單報同級財政部門和設區市安置部門,并由設區市安置部門將名單及《湖北省××縣(市、區)××××年度退役士兵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審批表》逐級上報省級安置部門備案。
退役士兵憑退伍證、安置部門填發的領款憑證、《湖北省××縣(市、區)××××年度退役士兵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審批表》到戶口所在地財政部門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安置部門批準的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退役士兵名單,將經濟補助直接劃入退役士兵的退役金專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