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的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宣布晚婚假取消,那么取消晚婚晚育假后,產假如何休呢?介紹如下,歡迎查看!
日前,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157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將于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決定明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記者:新法刪除了對于晚婚晚育獎勵的規定,是否意味著晚婚晚育假取消了?
張春生(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關于晚婚晚育假的問題。法律修訂之前,我們是鼓勵晚婚晚育,其中有關于晚婚假的規定,晚育假也有。這次根據中央五中全會關于全面“兩孩”政策的部 署,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已經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晚育的條款,在新法實施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無論是一孩還是兩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規規定的再生育 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相關獎勵,及其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
當前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 以上,針對這種情況,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因為年齡太大,對于母嬰的安全、保健,對于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總的來講,新法還是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確定的是自主采取相關的避孕節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計劃。
“全面二孩”即將落地之時,記者就公眾關切的幾個焦點問題作了梳理和探究。
修改后的計生法刪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這一條款。由于這條規定涉及面廣,引發公眾議論。
據記者了解,現在人們結婚享受的假期,一是3天法定假期,此外就是來自現行計生法中有關延長婚假的條款。
“人口計生法修訂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我國男女初婚年齡已到25歲左右,初育年齡26歲以上,針對新的生育行為情況,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國家衛計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說,年齡太大,對于母嬰的安全、保健,及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都不利。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今后人們可享受的婚假只剩下3天?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認為,現在作此判斷為時過早。計生法修改后,還需要各地立法機關修改對應的法規或條例,那時候才會涉及具體的婚假、生育假問題,這需要一個過程。
現行計生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即通俗所指的“超生罰款”。在此次修法過程中,此規定被保留。
“二孩都全面放開了,怎么還保留‘超生罰款’?”不少網友提出疑問。
“修法繼續保留社會撫養費在預料之中,也可以理解。因為二孩放開之后可能有人違規生育三孩、四孩等,社會撫養費就是針對這些人群征收的。”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吳有水說。
吳有水表示,修改決定中提出,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以法律形式明確計劃生育法執行過程中有利于相對人原則,這是一大進步。”
修改后的計生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生育假延長,很可能影響到用人單位對女性尤其是未婚未生育女性的態度。
北京大學教授陸杰華認為,有關部門在制定具體規定的時候,既要保證女性的生育假,也要考慮用人單位的訴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應作出相應修改,如果能夠明確用人單位女性的比例,效果會更好。”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翟振武則建議,把女職工生育保險劃入強制性范疇,無論用人單位是不是雇用女職工,都必須參加女職工生育保險。
根據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計生法的決定,計生法第二十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同時,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規定的法律責任中刪去“實施假節育手術”行為。
浙江省衛生計生委計生管理處的潘祖光說,盡管自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各地已推行避孕方式的知情選擇,但各省或同一個省的不同地區在執行上不平衡。修法后最大的不同就是去掉了“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的字樣,將避孕節育由目前的突出“知情”變為突出“自主”,體現了對公民的尊重。
此次計生法修改過程中,有關“禁止代孕”的條款令各界關注。
提交本次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正案草案中原本有這樣一條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然而,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過程中提出,對這一規定應進行認真論證。因此,在最后表決通過的決定中,并沒有將“禁止代孕”寫入法律。
對此,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會會同相關部門繼續加強對這個領域的管理,予以規范,嚴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禁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有專家認為,對于那些想要二孩卻不具備生育能力或不愿自己生育的家庭,放開收養政策通過收養孤兒更具有可行性。現行收養法規定,要收養兒童,收養人必須無子女,并只能收養一名子女。隨著全面二孩政策實施,相應的法律也應該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