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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帶薪假期待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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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我國探親假、婚假、工傷假等帶薪假日天數少不少?帶薪假期的待遇怎么計算?小編為大家介紹,歡迎查看!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探親假待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取消晚婚假

原《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16各地婚假匯總

北京婚假10天

北京新計生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上海婚假10天

上海新計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遼寧婚假10天

遼寧新計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福建婚假15天

福建新計生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河北婚假18天

河北新計生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60天,并給予配偶護理假15天。延長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

山西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

青海婚假15天

青海新計生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

截止到目前,湖南、天津、廣東、山東、浙江、安徽、江西、廣西、湖北、寧夏、四川等地的新計生條例均沒有對婚假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婚假天數與國家法律規定相一致,均為3天。

產假天數

廣東

產婦:128天或158天

一孩或二孩順產:98天女職工生育產假+30天合法生育獎勵價=128天;

一孩或二孩剖腹產:98天女職工生育產假+30天合法生育獎勵價+30天剖腹產假=158天;

丈夫:陪產假15天。

山東

新《條例》增加了產假,主要是讓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新《條例》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外,均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山西

《條例》修改完善了計劃生育獎勵假和婚假制度,以鼓勵按政策生育和促進優生優育。依據人口與計生法,將原來有關晚育產假的規定,修改為合法生育延長產假的規定,凡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再享受產假60日。將原來有關晚育護理假的規定,修改為有關合法生育護理假的規定,天數不變,仍為15日。

安徽

對于假期獎勵,條例作了調整,取消晚婚假期,延長產假60天。對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二)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條例明確將適用的對象拓展為所有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這意味著,無論是一孩夫妻還是二孩夫妻,都能享受上述假期獎勵,共計158天。

江西

修改后的《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生育假做了調整。在享受國家規定的98日生育假外,江西符合相關規定生育的女性將至少可休158日產假。男方護理假由原來的10天增加到15天。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寧夏

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14天晚育假(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后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待遇。按照新修改的《條例》規定,1月1日以后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長生育假的待遇,即在原來98天產假的基礎上,再增加60天,合計158天。同時,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廣西

第二十四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繼續享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五十日,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得扣減。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

浙江

備受關注的“獎勵假”也有了具體規定,而且男方和女方的待遇都有變化: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30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工資、資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原條例中,關于晚婚晚育應當給予獎勵照顧的內容被刪去。

此外,條例對未婚生育行為也作了明確規定。對于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6個月后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0.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胎的,按照1倍征收。

產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年休假的天數

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年休假的補償

年休假工資計算是按平均每日工資計算。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法律上有關病假的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時,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

該規章對醫療期的期限作了具體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支付問題作了規定。

病假工資計算方式

1、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2、對于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間不發工資;企業中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請事假每個季度在兩個工作日以內的,照發工資,超過兩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2016帶薪休假,警惕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一、以入職年限漠視累計工齡。

年休假天數不僅與在職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有關,也與入職前累計工作年限有關。

侵權行為二、旅游福利不能替代休假。

外出旅游是單位福利,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說明旅游時間折抵年休假天數,就不能視為勞動者享受了年休假。

侵權行為三、以無年假約定限制休假。

單位采取與勞動者簽訂無年休假協議的方式排除年休假權利,實際上,帶薪年休假屬于法定權利,這種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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