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什么時候可以退休?今天帶來最新的教師退休年齡規定,歡迎大家查看!
目前,各地區都有一批老教師工作年限長、年齡大,不管是知識結構,還是身體條件等方面都已難以勝任教學工作,但又不符合退休條件,仍只能堅持上課,教學質量不高,老教師們的身體也吃不消。給他們造成了嚴重的壓力,學生家長也不放心。難以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
教師法定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這一法規,目前,因教師所在縣、市、區不同,退休年齡不盡相同。教師在校任職不同,退休年齡也不同。學校中層以上領導,歲數到了,男55周歲,女50周歲,享受內退政策,可以不到單位上班,在家就可享受在職待遇。甚至有的縣市小學校長、中學中層以上領導,男52歲、女47、48歲之前就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不再到單位上班,享受在職待遇。有的縣、市、區普通教師可以早退休幾年。普通教師不能內退。在同一縣、市、區普通教師要比領導晚退休五年,甚至更長時間。也就是多工作五年,甚至更長時間。這些政策、規定很不合理,也不公正。不在崗,而在編,享受在職待遇,是典型的吃“空餉”,是特權思想在作怪,屬明顯特權規定。這不僅僅是加劇教師間分配不公的問題,老師反響、意見很大,在教師隊伍中談論此事,可謂群情激奮。易激化矛盾,造成不和諧局面。而這樣的政策、規定也有損政府形象。
最新教師工資改革:2015教師退休年齡最新規定|2015最新教師工資改革:教師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前關于教育、科學、衛生事業的相關工作單位的講師、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農藝師、主治醫師等工作人員,以及高等院校、高中、中專學歷畢業的,經過考核取得了同等學力的、具有豐富的教學經驗的的中學和小學教師,如果能夠堅持正常的工作,業務能力也比較強,可以略微延長他們的退休年齡。延長之后的規定是:女同志不超過六十歲,男同志不超過六十五歲。如果沒有上述關于堅持工作和業務能力的條件的人員,他們的退休年齡仍然按照國家統一的規定進行。
對于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如果擔任的是行政領導或者管理職務,如果達到了國家規定的統一退休年齡,要免除行政領導或者管理職務,只獨立從事專業工作。
在這項規定下達之后,已經退休的人員不復職,當然,如果有需要并且本人也自愿的,可以聘請他們工作。
關于教師退休年齡的規定目前還沒有具體的變化,我國教師的退休年齡暫且按照這方面來執行。
1.住院登記手續怎么辦?
生病住院需要準備的等級才來包括本人的《醫療保險證》、《醫保專用卡》到定點醫院開據《住院證》。
教師可以在住院前2日或住院當日持以上證件到市社保局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急診住院,可以在5日后補辦;如果是周六周日等公休日住院,可以在公休日和的第一個工作日補辦;如果是春節、五一等放假期間住院,前三天可直接住院,從放假的第四天開始補辦;如果已經出院,則不予補辦。如果是短期內重復住院的,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還需要帶上上次住院的有效證明。
最后,教師可以帶上《醫療保險證》、《醫保專用卡》到醫院專設窗口直接辦理住院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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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復后的結算手續怎么辦?
在辦理結算手續之前,先要結清住院期間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其余費用由醫院按規定與市醫療保險結算中心或有關社保中心結算。定點醫院一般會在3日內結清應由參保負擔的費用,特殊情況應在7日內結清,并提供醫療費用清單。
具體來說,教師,也就是參保人員所需要負擔的費用包括:①起付標準以下的金額;②自費部分的金額;③個人增付部分的金額;④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2004年度為4.4萬元)以下部分個人負擔自負比例金額;⑤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大額醫療救助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5萬元)以下部分的個人負擔自負比例金額。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
從事教師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準,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二十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并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教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教齡計算辦法:
1.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2.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教齡。
3.民辦教師或長期頂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后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4.曾在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心計算為教齡。
5.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曾在職帶薪下放的教師,其間斷教育工作時間,可計算為教齡。
6.教師連續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時期不計算教齡。
四、領取教齡津貼的教師調離上述學校后,教齡津貼即行取消
五、民辦教師是否實行教齡津貼制度,由和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并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